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賄賂行為有法律規定,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中國法律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過於原則,對其內涵、界定都缺乏明確的規定,這也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商業賄賂如何認定的難題。
商業賄賂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有嚴格的構成要件:
其一,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其二,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其三,客觀上採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a、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b、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c、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遊等。
商業賄賂行為中的接受賄賂的一方是否限於交易相對人?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也意見不一。國家工商局在1999年給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旅行社或導遊人員接受商場支付的“人頭費”、“停車費”等費用定性處理問題的答覆(工商公字[1999]第170號)中涉及到了這一問題?該答覆肯定了接受賄賂方並不僅限於交易相對人:“經營者無論將這種利誘給予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還是給予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也不論給予或收受這種利益是否入賬,只要這種利誘行為以爭取交易為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商業賄賂”。
當然,該意見只是國家行政部門對下級部門請示的答覆,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商業賄賂相對人的界定,還應從商業賄賂的性質入手。商業賄賂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它實質上是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交易機會,排斥正當競爭,現實經濟生活中,接受賄賂方並不侷限於交易相對方,能夠使賄賂行為人透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交易機會的人有時並不僅僅限於交易相對人,與交易相對人有某種利益或其他關係的人對交易相對人施加影響也往往能夠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對人的上級單位、親屬、有業務關係的單位等,只要交易相對人或與之有特殊關係的人接受賄賂,影響、促成了交易的達成,就是商業賄賂行為。
因此,商業賄賂行為中的相對方並不侷限於交易相對人,還可以是與交易相對人有特殊關係的人。
其四,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商業賄賂排斥正當競爭,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經濟道德準則,為中國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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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賄賂行為有法律規定,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從該條款規定可以看出,中國法律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過於原則,對其內涵、界定都缺乏明確的規定,這也給司法實踐造成了商業賄賂如何認定的難題。
商業賄賂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國家工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有嚴格的構成要件:
其一,商業賄賂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其二,商業賄賂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其三,客觀上採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a、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b、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c、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遊等。
商業賄賂行為中的接受賄賂的一方是否限於交易相對人?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也意見不一。國家工商局在1999年給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旅行社或導遊人員接受商場支付的“人頭費”、“停車費”等費用定性處理問題的答覆(工商公字[1999]第170號)中涉及到了這一問題?該答覆肯定了接受賄賂方並不僅限於交易相對人:“經營者無論將這種利誘給予交易對方單位或個人,還是給予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也不論給予或收受這種利益是否入賬,只要這種利誘行為以爭取交易為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就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禁止的商業賄賂”。
當然,該意見只是國家行政部門對下級部門請示的答覆,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商業賄賂相對人的界定,還應從商業賄賂的性質入手。商業賄賂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它實質上是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交易機會,排斥正當競爭,現實經濟生活中,接受賄賂方並不侷限於交易相對方,能夠使賄賂行為人透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交易機會的人有時並不僅僅限於交易相對人,與交易相對人有某種利益或其他關係的人對交易相對人施加影響也往往能夠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對人的上級單位、親屬、有業務關係的單位等,只要交易相對人或與之有特殊關係的人接受賄賂,影響、促成了交易的達成,就是商業賄賂行為。
因此,商業賄賂行為中的相對方並不侷限於交易相對人,還可以是與交易相對人有特殊關係的人。
其四,商業賄賂是違法行為。商業賄賂排斥正當競爭,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經濟道德準則,為中國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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