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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別人都叫我知識小王子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再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申請的,再次鑑定結論維持原鑑定結論,或者複查鑑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鑑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鑑定或者複查鑑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承擔;再次鑑定結論或者複查鑑定結論有變化的,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複查鑑定結論有變化的,按變化後的情況給予相應補充賠償。

  • 2 # K哥哈

    是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是需待傷情穩定後(一般在醫療機構建議休養的時間期滿後),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由該部門依據受傷情形和《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作出鑑定結論。需提供材料: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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