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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28524519946

      船舶發生了碰撞之後,海事執法人員在分析碰撞責任時,應根據碰撞以前的事實經過和雙方所採取的避讓措施作為判斷責任的基礎。至於兩船業己迫近,形成了緊迫危險後在碰撞前的一瞬間,雙方企圖避免碰撞所採取的緊急措施,無論此項措施是否正確,雖與確定責任的程度有關,但主要是由於駕駛人員事前的疏忽和過失才形成緊迫局面,因此責任的重點在於事前所採取的避讓措施是否符合《規則》 和有關地方的規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據。

      船舶從不同的角度劃分,有不同的分類結果。碰撞從責任方劃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船舶發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由於一方的過失所造成的,受損一方的全部損失應由過失一方的船舶負責。這一原則在國際上統一的。例如,船舶在港內航行碰撞了停靠在碼頭旁或繫泊於浮筒上的船舶,停泊的船舶所受到的損失應由航行的船舶負責賠償。

      2.如果船舶所發生碰撞事故,雙方都有過失時,雙方所受到的損失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分攤。如果損失的程度相當或過失責任的比例難以判定時,雙方的損失由雙方平均負責。對於人身傷亡,碰撞當事方應負連帶責任。

      3.雙方無過失責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為的因素,完成是因為客觀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客觀原因可能來自不可抗力,也可能出於意外事故。無過失碰撞的損害應由遭受者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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