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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周家之女

    集體安置產業用地的供地作為一項行政許可,其依據、內容等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要解決供地方案上的疑慮,就要從所有權徵收、使用權設定等方面入手分析,排除理解上的誤區。

    所有權徵收不可逆,完成徵地不能再轉為集體土地

    中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不同的型別。其中,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法律的授權,實施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收回等所有者行為,以實現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國家土地所有權只能為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買賣、互易、贈與等均屬非法。

    使用權從屬於所有權,須與所有權型別保持一致

    土地使用權本質上是土地所有者在不喪失所有權的情況下,將所有權的一部分權能暫時或者長久地讓渡給他人,而所有權人保留處分權。土地使用權的發生、行使要受到所有權的制約。土地使用權的從屬性及派生性決定了其型別須與所有權型別保持一致,即不會出現基於集體土地所有權設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也不會出現基於國有土地所有權設定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安置用地不限型別,國有土地也可用於安置

    安排集體安置產業用地的目的,在於解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徵地後的生產發展問題,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從現行管理建設用地的各項法律法規來看,無論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均可實現這一目的。各地的集體安置產業用地政策,也未對安置產業用地的使用權型別進行限制。

    兩者在建設使用上並無明顯差異,區別在處分上,集體土地使用權相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抵押等方面受限,未來徵收補償的程式也有一定的差異。

    土地徵收是保證國家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所需土地的一項重要措施。在徵收農民土地的過程中,各地採用留地安置的方式對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安置。安置產業用地能為被徵地農民提供連續而穩定的經濟收益,並分享未來土地增值收益。留用國有土地和留用集體土地兩種形式各有其優缺點,因留用集體土地只辦理農轉用手續,不辦理徵收手續,程式相對簡單,成本也較低,雖然在未來流轉受一定限制,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選擇安置產業用地型別時,受傳統觀念影響,通常更願意選擇這一模式。不過,在城市新區大面積統一徵收的情況下,往往難以實現。

    安置產業用地相關政策在各地也處於探索階段,難免會遇到執行過程不完善不清晰的地方,需要制定政策的部門在擬定政策時注意與現行法律和政策的銜接,因地制宜地完善相關政策,並將安置產業用地政策與建立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措施相結合,盡力化解被徵地農民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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