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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護士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供申請首次護士執業註冊或者重新申請護士執業註冊使用。

    2、用鋼筆或者簽字筆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項由申請人填寫,第6項由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填寫,第7項由註冊機關填寫。

    4、表內的年月日時間,用公曆阿拉伯數字填寫。

    5、申請人學歷,填寫護理或者助產專業最高學歷。

    6、申請人健康狀況,填寫健康狀況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請人工作類別,填寫臨床護理、護理行政管理、預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請人現技術職稱,填寫護士、護師、主管護師、副主任護師、主任護師、未評定。

    9、使用的照片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擴充套件資料

    註冊程式

    1、填表。

    2、準備材料。護士執業註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註冊所需材料並按順序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

    3、單位複核。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並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首次註冊申請表》上籤署稽核意見並在提交材料的影印件上加蓋意見。

    4、錄入資訊。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配備護士註冊資訊管理軟體(機構版)。並預錄入護士註冊資訊。

    5、交表送審。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註冊條件者的註冊材料及錄入的註冊資訊統一交送當地護士註冊機關。

    6、註冊機關初審。各縣(區)註冊機關組織對申請註冊材料進行稽核,稽核合格的,有關負責人簽署同意意見,按照“《護士執業證書》填寫說明”(見附件)編號並列印《護士執業證書》,核對列印後的《護士執業證書》,張貼照片。

    7、上級主管部門再審。按逐級稽核,層層把關的原則,各縣(區)註冊機關在規定的時間段內統一將首次註冊材料和《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送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稽核。

    8、發證機關終審發證。

    9、註冊。各註冊機關領回《護士執業證書》(正副本),註冊機關主管部門在註冊欄內填寫註冊年限如“2006-2008年”、或“2007-2008年”,並加蓋“××縣(區、市)衛生局護士註冊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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