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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明說職場

    不可以的,因為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出資所形成的企業即為國家出資企業。

    在登記角度來看,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均屬於國家出資企業。

    誰是國家出資企業的股東

    我們分析一下國家出資企業中各方的角色。

    國家: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意味著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在國有資產法規中,國家出資企業並無“股東”的說法,與公司法中股東權責相近的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這個機構通常就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資委。

    簡而言之,國有資產是人民的,也是國家的,國務院擁有國有資產所有權,國務院帶著各級地方政府一起對外出資並收益,但政府需要指定一個具體的機構來負責,這就是國資委。

    我們登記時當然不能把股東寫成人民。在實踐中,將地方人民政府或國資委登記為股東(出資人)的情形均有前例,如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因此,依據實際情況,將人民政府或國資委列為股東(出資人)都是可行的選擇。

    國家出資企業的特殊登記要求

    《內資企業登記材料規範》在公司設立一節中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影印件。

    這一條是否意味著國有出資需要地方政府批准?我們分析一下。

    除《公司法》中關於國有獨資公司一節中的相關規定外,《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有出資需要批准的情形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說,企業重大事項批准制度是針對重要企業制定,一般的國有出資企業並沒有規定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重要企業名單筆者沒有找到,但應該指的是規模較大的中直國企。

    根據上述規定,國有出資企業設立,並沒有規定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那麼國有出資企業設立時,出資人資格有什麼原則要求呢?

    國有出資的監管原則

    國資監管依據主要是2008年十七屆二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2009年《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其下位法。

    《意見》確立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其中與出資企業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

    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現有事業單位進行改革。

    《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規定了具體條款。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則更為具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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