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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51801511917

    一、受理事項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登記

      二、辦理依據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8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三、申請登出登記條件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

      (二)不再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於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範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併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併而解散的;

      (七)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天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登出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四、申請登出登記程式

      (一)召開理(董)事會會議決議。民辦非企業單位需要登出登記的,應依照章程履行程式,召開理(董)事會議對變更事項進行決議,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董)事審閱、簽名。

      (二)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登出批文。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理(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申請登出登記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登出登記申請書(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申請書應載明登出的理由,並附決定登出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式的原始紀要〈與會理(董)事會成員簽名〉。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申請書的,須由申請單位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檔案);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出登記表(2112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從本網站“表格下載”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欄目直接下載。請如實填寫後雙面列印成紙質文字);

      4、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財務資料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證、簽字。報告書須經董(理)事會成員及清算小組成員簽名,並附上在省級報刊釋出的《登出宣告》)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報告;

      5、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全部印章和空白財務憑證(民辦學校的印章和空白財務憑證交業務主管單位銷燬);

      6、稅務部門出具的登出登記通知書(影印件);

      7、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8、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重要提示: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五、核准登出登記程式

      (一)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出登記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准予登出登記或不準予登出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登記管理機關對準予登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給登出證明檔案;收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財務憑證;並在廣東民間組織資訊網或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釋出公告。

      六、收費標準

      登出登記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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