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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打虎拍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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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光水木火
禁狗的公園出現狗說明公園本身管理存在漏洞!禁狗標誌形同虛設!存在失職的責任!人被狗咬本身就夠倒黴了!身上受點痛就不要再讓心裡受痛了!從人道主義出發也得賠償!何況是存在責任缺失!現在到處都是提倡獻愛心活動!先把這類應該承擔的責任擔當起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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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如果是收費公園,能找到狗的主人,由狗主人和公園分責賠償;如果找不到,或是流浪狗,公園負主要責任,可以向公園管理處索賠。如果是公益性公園,無論那種情況,公園都沒有責任。
事件大略:
一、狗主和公園分責賠償。如果在公園裡無辜被狗咬傷,能找到狗的主人,肯定由狗主人和公園分責賠償。
狗主人承擔主要責任,公園門口有禁狗標誌,門口和園內有保安,沒有起到管理責任,所以承擔次要責任。
但如果你傷害別人的狗,被狗咬傷,狗主、傷者、公園都有責任,依照具體情況劃分責任,然後按責任大小賠償。
二、公園承擔全部責任。如果在公園無辜被狗咬傷,又找不到狗的主人,或者就是流浪狗,那麼,公園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因無故傷害狗而被狗咬傷,公園承擔主要責任,傷者承擔次要責任。然後按責任大小賠償損失。
建議遊客:去公園遊玩,最好不要帶狗進入,至少不要帶猛犬入內。
建議公園:既然設定了禁狗標誌,就要負責管理,不讓遊客帶狗進入。將流浪狗攆出園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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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沉默的諾亞
在有禁狗標誌的公園裡,如果被有主的狗咬著,狗主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公園管理處應該承擔次要責任。如果被無主狗流浪狗咬著,公園管理處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公園是公益性場所,其建設維護費用由城市財政承擔。公園管理處花費的是城市財政的資金,為大眾服務,既然是服務就該有個服務標準,就該對大眾負責。說白了,就是拿了納稅人的錢就該為納稅人服務,就該對納稅人負責。因此說,維護公園裡遊客的人生安全,公園管理處責無旁貸。在公園被狗咬著,公園管理處應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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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藍天白雲212928192
原則上講,有禁狗標誌的公園裡,是禁止遛狗的。但是,總有人偷偷把狗帶進去。如果狗在公園裡咬了人,能否向公園索賠,必須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1、公園的禁狗令放置的位置是否醒目。這是索賠與否的關鍵。如果禁令牌模糊不清、極不顯眼,可能會導致很多人沒有發現,不知道有禁狗令,從而把狗繼續帶進公園。這時候,狗咬了人,公園管理處就存在失職,與狗主人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向公園管理處和狗主人索賠。如果禁狗令醒目,位置正確,公園管理處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可以不賠償被害人。
2、公園管理處有沒有設立門禁。如果沒有門禁,公園不是封閉的,有很多進出口,也無保安人員,只有醒目禁狗令,狗咬了人,公園管理處是沒有責任的。但是,如果是有門禁,有隔離網,公園是全封閉的,也收費,那麼狗進去咬了人,被害人可以向公園管理處索賠。至少公園管理處沒有盡到制止狗進入的責任。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理應賠償。
3、公園管理處如果有管理上的疏漏,導致狗違規進入公園,而且還咬了人。那麼,被害人可以向公園管理處和狗主人索賠。二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共同分擔被害人的醫藥費、檢查費、誤工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金。找不到狗主人的,由公園管理處一力承擔。
4、如果狗主人不顧公園管理處工作人員的制止,強行帶狗入內,導致狗咬了人。這時候,公園管理處也沒有責任,畢竟他們只是管理處,並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利。被害人只能向狗主人索賠。但公園管理處必須負責舉證,證明自己已經進行了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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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29方寸世界
遊客被狗咬傷或者抓傷,可以向公園管理處索賠。
公園作為公共場所,它有保護遊客人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及時提醒遊客注意安全,清除危害遊客安全隱患,制止威脅遊客安全的行為。狗進入公園是違法的,公園工作人員發現後應當及時勸阻,對不聽勸阻者,應當及時報警處理。
遊客在公園被狗咬了,公園應當在自己注意保障義務範圍內承擔賠償受傷遊客人身損害賠償。公園可以向寵物主人索賠。
遊客發現攜帶寵物犬入園的,可以撥打報警電話,要求警察出警處理。違法遛狗,歸警方處理。
我們這邊的公園門口有禁狗的相關標識,但是還是有人會不自覺地把寵物狗帶進去玩,還不給狗拴繩子,這樣就非常的危險,如果被狗咬傷或者是抓傷,能否向公園管理處索賠?
回覆列表
最近看到了很多類似的事件,反正不管有理沒理,也不論是小偷還是普通人,只要受到傷害,就要求賠償。對於這個問題,我也不想再說什麼,舉兩個真實的案例,交由大家自己來判斷吧!
案例一段女士是北京延慶區居民,2010年8月的某天早上,她和朋友晨練結束後,穿過某公園準備回家。當她們即將達到公園門口時,段女士被突然躥出的一條狗咬傷了腳後跟。經治療,段女士一共花去醫藥費2000元。
由於是流浪狗,找不到狗主,陳女士要求公園管理處承擔醫藥費。但公園管理處認為野狗不歸其管轄,拒絕承擔賠償責任。雙方不歡而散後,陳女士以公園管理不力,導致流浪狗進入,且沒有設定警示牌等醒目標誌提醒遊客,造成自己受到傷害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園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公園屬於公益性質的開放性場所,遊客來去自由。段女士雖在園內被流浪狗咬傷,但這屬於公園方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公園方不應當承擔責任,所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二陳女士是成都雙流區某小區業主,2017年8月的某天傍晚,她到家門口的某開放式公園散步,被一隻流浪狗咬傷了左側小腿。經治療,花去醫藥費1900餘元。 隨後,陳女士將公園管理方告上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公園管理方辯稱,公園是開放式的,進出口24小時開放,管理上有難度,且日常也安排專人進行巡邏,盡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陳女士被狗咬,非他們所能控制。
但法官認為,公園管理方不能因客觀存在的管理難度,就認為自己盡到了對遊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不能竭盡可能地消除隱患,保障遊客的安全,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公園管理方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賠償590元的醫藥費。
同樣的事情,不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