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寶雞市精神病腦科醫生

    第一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夠充分

    第二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夠準確

    第三辭退員工過程程式不合法。

  • 2 # 洪荒老叟

    單位用人時,只要是比較正規的單位,都必須按國家規定,與員工籤合同。合同當中有關於對員工的獎罰專門條款,尤其是辭退員工的要件講的清楚,明確,可操作性強。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時,未按合同中雙方認可的要件進行,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屬違法行為。此外,較大或正規單位辭退員工,須經董事會或職代會常務會議決定,程式必須公開,而且還允許員工申訴。否則,均為非法違規,員工可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行政訴訟。

  • 3 # 綠水青山1390

    淺談如下,略舉幾個例子,企業辭退職工依據不充分,從國家社會層面分析,主要表現在:1,雖有職工在拘押期,但法院還在對當事人審查,尚未定罪。2,如因酒駕拘留若干天,雖已事實清楚,但屬偶犯,企業章程或條例中未明確。3,經濟犯罪,但知錯積極退賠,未被判刑,已釋放,等等。

    就企業本身辭退職工依據不充分體現在:1,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但具體在企業章程相關條例中未明確規定。2,企業對職工勞動分配上的不公正或其它方面的偏差,甚至隨意剋扣職工所應有待遇,引起勞動糾紛,職工經申訴並得到政府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援,企業報復。3,企業領導無大局觀,洩私憤。4,新職工在生產產量上,質量上,技術上,進取心不夠,不努力,領導認為相比其他年輕人無培養前途,未按規定時間辦理。

    以上所述,個人觀點,如不妥,請指正。

  • 4 # 楊輝講師

    根據我職場多年的體驗,某些企業違法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程式不合法,造成規章制度依據不充分。

    按中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法規,企業有制定規章制度並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的權力,但行駛這些權力必須按法定民主程式進行,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經過員工代表大會透過,或經過員工總人數5%的代表簽署。

    但很多企業卻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根本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想怎麼制定就怎麼制定,也沒有經過員工代表簽名透過。

    在需要使用規章制度作為證據的時候,這樣的規章制度明顯依據不充分。

    第二,有規章制度,卻沒有告知或培訓員工。

    某些企業不懂法律,也不願意花時間去培訓管理人員,雖然有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但卻沒有對員工進行告知或培訓,這讓某些員工在違規的時候有了“不知道企業有這樣的規定”的理由抗辯。

    或者有些企業只是口頭告知了員工,但沒有要員工在培訓簽到表上簽字,沒有留下證據,也給員工有了“不知道企業有這樣規定”的理由抗辯。

    這是自己造成的事實證據不足。

    第三,企業某些管理人員不懂得提取和保留員工違規證據。

    企業中一些人當上管理者之後,沒有得到相應的培訓,也懶得自己去研究法律,行為思想還停留在奴隸社會時代,當出現員工違規現象時,既不懂得怎樣保留證據,也不善於利用規章制度來對付員工,而是暴跳如雷地直接驅趕員工。

    這樣的狀況,一旦進入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式,明顯證據不足,讓企業處於非常不利的處境。

    第四,某些管理人員僅憑個人印象來管理員工。

    某些人一旦成為管理者,一副高高在上的心態,員工語言上稍有不敬,便動輒以辭退開除(法律上的正確術語是“解除勞動關係”)相威脅。

    他們不知道,力的作用是相互的,他越是要打壓員工,員工的反擊力度就越大,結果,越鬧就只能真的以辭退開除員工的行動為告終。

    但是,這樣的辭退開除行動,早就讓員工警惕心上來,根本沒有給管理者抓住任何證據。甚至被某些頭腦活絡的員工抓住,故意使用語言相激,逼著管理者無依據無證據辭退員工,然後到勞動仲裁中讓企業付出經濟賠償金。

    以上這幾種情況,主要是企業管理者對法律不熟悉也不想熟悉法律所導致的,如果稍稍用力學習一下法律,工作中做得細心一些,很多損失是可以避免的。

  • 5 # 楚人一丁

    違法辭退員工實事依據不充分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一切行為都必須依法合規,企業辭退員工也不能超脫於法規之上,要守法則循標準講究規範。一般來說,企業違法辭退員工實事依據不充分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隨意性,就是沒有任何理由,企業辭退人拿出不了任何依據,僅僅是想減少員工,就決定辭退員工,依據的不是表現,而是想辭退就辭退,沒說服力。

    二是主觀性,就是辭退員工有理由,但找出的理由站不住腳,這理由根本與實事不符,但企業對問題處理時沒去進行核實,甚至在辭退員工時存在喜好問題。

    三是打壓性,有的企業辭退員工不是依法依法依守則,是對誰看不順眼就辭退誰,有悖勞動法的要求,不是從公正的立場合法的角度處理問題,辭退員工在法理上無支撐力。

  • 6 # 生活論譚

    公司違法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的案例較多。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脫離法律法規及政策,領導隨心所欲的辭退行為行為;

    按公司(工廠內部制度)進行認定,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處理;

    以生活小節為由,擴大事實的決定;

    以性別歧視及排斥生小孩的女職工為由;

    以不尊重領導,濫扣帽子的牽強決定;

    因做好事耽誤時間而說成違犯紀律;

    視家庭特殊情況歪曲為違規;

    打擊報復故找岔子辭退職工;

    將職工不參加業餘活動為錯誤;

    對職工依法違權認為是違規;

    把職工向組織反映問題與建議說成無組織無紀律;

    借職工有病予以辭退;

    職工在公司得了職業病,公司趁機辭退。

    職工一旦受到非法辭退,應當果斷地依法維權。這不僅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維護其他職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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