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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特徵

    (1)犯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犯罪物件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等交通工具,非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其他交通工具,如腳踏車、馬車等,不在此列。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行駛、飛行或航運中的交通工具和停靠在車站、碼頭、機場待用的交通工具。但停放在工廠港塢內正在修理或保管之中的交通工具,不在此範圍。破壞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只能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特徵有哪些

      (2)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已經或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和毀壞的行為。傾覆就是使火車、汽車、電車翻車,火車出軌,船隻翻沉,飛機墜毀等等。毀壞就是使交通工具完全毀壞或者受到嚴重破壞,如採用放火、爆炸、拆毀重要部件等方法,使交通工具喪失正常運轉功能,無法安全行使。但如果所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非重要裝置,扣門窗、桌椅等,則不構成本罪。傾覆、毀壞危險是指這種行為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現實可能性和危險,但尚未造成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犯罪動機不同,不影響定罪。但如果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而破壞交通工具的,按反革命破壞罪論處。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險品,足以毀壞該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生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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