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Club>
1.合同為三年,工作一年半要逼迫你辭職,要怎樣維權,公司應付怎樣的賠償? 2.合同存續期間,公司要搬到比較遠的地方,如果不去,公司需要賠償嘛?怎樣的賠償? 3.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但是我們是做六休一,要求公司進行賠償可以嘛? 4.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按照最低繳納,但是我的工資遠遠高於最低基數,要求補交可以吧?或者說去仲裁可以申請嘛?
2
回覆列表
  • 1 # 清風普法

    你好!

    對於你的問題,需要依法採取如下處理方法:

    一、合同期三年,工作一年半被辭退。公司應該支付一個半月工資的雙倍,即三個月工資的賠償。標準為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及補貼,且按雙倍標準賠償。如果沒提前30天通知你,還要給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標準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一般情況,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2.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合同存續期間,公司擅自變更工作地點,是有經濟補償的。

    因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與勞動者不能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有爭議,當事人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依法維權。

    三、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但關鍵問題是加班時間的確定。

    節假日上班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法定節日工作不允許調休,按1:3的比例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允許調休,未調休按1:2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其它時間加班按1:1.5的比例支付加班費。《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怎麼算?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資中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工資。但是,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卻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

      原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明確規定,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四、公司未按照實際收入足額繳納社保的情況,你可以向社保局舉報單位,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所以你與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依法負有在勞動者工作30日內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該義務自用工之日起算,包括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你開始上班第一天起就應當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以,你可以向社保局舉報單位,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如果你不想再繼續在該單位上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你可以因為單位沒交齊社保,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讓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N×工作年限Z,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工作年限算作一年,不滿六個月的算作半年)。綜上所述,你可以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讓公司一次性補繳社保,並且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承擔,但是不能要求單位將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個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現在母乳剛夠寶寶吃,如何能快速下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