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方式介紹之一:直走 直走(MASTER AIR WAR BILL FLIGHT) 由起站直接使用航空公司主提單(MAWB)裝運至最終目的地。 如:香港-法蘭克福,無需轉機的航程:或由香港飛至曼谷,東京,吉隆坡…….等機場,再接駁另一航班甚至另一家航空公司航次到最終點機場,其間之轉機接駁作業完全由出據提單之航空公司(MASTER AIR WAY BILL ISSUING LINER)自行安排。如: 德航,法航,新航,波蘭航空……等。 也許在起站並非該航商自營而委託其它於該機場有落地之聯營航商代為載運至某一點後,再轉接駁至原提單所屬之航空公司班機繼續運送,直到最終點機場為止。如匈牙利航空並無班機到臺北落地,但是卻由其臺灣總代理(GENERAL SERVICE AGENT/G.S.A.)代為承攬業務及發放提單,而貨物則交由國泰,中華等班機送至阿姆斯特丹或法蘭克福機場後接駁匈航自己的班機至母站布達佩斯機場。因為是以主提單走貨,所以無法做拼裝或轉運作業,最多亦不過是 ONE COVER ONE / ONE MASTER BILL COVERING ONE HOUSE WAY BILL 而已!因此從前有許多買主指明CARRIER’S WAY BILL就是怕被拼裝或經由貨運代理用轉運作業運輸。 直走提單除了運費的議價較小以外,最大優點是可以直接對航空公司在本地辦事處人員施以壓力,要求起確實追蹤航程,以促成及早將貨品運抵目的地。 空運方式介紹之二: 轉運 轉運(TRANSHIPMENT) 由起始站將貨品經由貨運代理企業先行運抵某一外站,如:曼谷,新加坡等機場,再由該地合作之空運代理裝運到適當的航班上,轉運至最終目的地。 其作業較複雜,但是轉運作業之需求,除了經濟利益之衡量外,確實也有相當多無法銜接到的機場,尤其是從前的鐵幕國家或離開本地太遠而沒有直接到達的航商可以載運時,就非得依靠轉運接駁作業不可了。只是這其間之作業流程完全依靠起始站貨運代理企業事前確定的艙位,以及轉接中緊迫的追蹤,才有可能作好。 這些都得仰賴起始站確實對於外站預訂接駁之航空公司機型,承載量,以及接駁機場的深入瞭解,加上國外代理的合作態度及工作效率。 如果具備上述能力,那就提供出口商遊樂更多及承載量更大的直飛航空公司可以選擇使用。 空運方式介紹之三:拼裝 拼裝(CONSOLIDATION/GROUP TRANSPORT) 航空公司因為各自成本結構不同,除必須依照IATA(國際貨運協會)規定之基本運費區分:MINIMUM -45KG, +45KG 以外,另可自行決定其所能接受但是得依據每次進倉(以每一單MASTER AIR WAY BILL為計價單位)之最低要求重量,分別以+100KG,+500KG,+1,000KG以上,給予貨運代理企業不同之優惠折扣費率。 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小貨與大貨拼裝時,如果45KG的貨,合拼在+100KG的MAWB單子中,貨運代理企業對航空公司所付之運費可享受+100KG以上的優惠費率,而貨運代理企業也將其中之差額酌量與客戶分享,如此出口商便可在運費上有著相當程度節省。 空運方式介紹之四:包機 包機 (CHARTER) 託運人根據所託運的貨物,在一定時間內需要單獨佔用飛機的貨艙,承運人需要採取專門的措施予以保證的運輸形式。 包機運輸方式又可分為整架包機和部分包機兩類。 (1)整架包機 這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機代理公司,按照與租機人事先約定的條件與費率,將整架飛機出租給包機人,從一個或幾個航空站轉運貨物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方式。它適合於大宗貨物和運輸。 (2)部分包機; 部分包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指由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或發貨人聯合包租整架飛機,另一種是由包機公司把整架飛機的艙位分租給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空運基礎知識之定義 航空運輸有其他運輸無法比擬的優越性。運送速度快,運輸安全準確,可簡化包裝節省包裝費用。 航空運費按 W/M方式計算,但其重量體積比為6000立方厘米比1千克(相當於6立方米/公噸),故而實際運費計算以千克為單位。 儘管航空運費一般較高,但對體積大,重量輕的貨物,採用空運反而有利。且空運計算運費的起點比海運低,運送快捷準點。所以小件貨物、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貴重商品適宜採用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方式主要有班機運輸,包機運輸,集中托運和航空快遞業務等。 空運基礎知識之班機運輸 班機運輸 班機運輸(Scheduled Airline)指具有固定開航時間、航線和停靠航站的飛機。通常為客貨混合型飛機,貨艙容量較小,運價較貴,但由於航期固定,有利於客戶安排鮮活商品或急需商品的運送。 班機運輸特點: 1、班機由於固定航線、固定停靠港和定期開飛航,因此國際間貨物流通多使用班機運輸方式,能安全迅速地到達世界上各通航天地點。 2、便利收、發貨人可確切掌握貨物起運和到達的時間,這對市場上急需的商品、鮮活易腐貨物以及貴重商品的運送是非常有利的。 3、班機運輸一般是客貨混載,因此,艙位有限,不能使大批次的貨物及時出運,往往需要分期分批運輸。這是班機運輸不足之處。 空運基礎知識之航空快遞業務 航空快遞業務(Air Express Service)是由快遞公司與航空公司合作,向貨主提供的快遞服務。 其業務包括:由快速公司派專人從發貨人處提取貨物後以最快航班將貨物出運,飛抵目的地後,由專人接機提貨,辦妥進關手續後直接送達收貨人,稱為桌到桌運輸(Desk to Desk Service)。 這是一種最為快捷的運輸方式,特別適合於各種急需物品和檔案資料。 外貿企業辦理航空運輸,需要委託航空運輸公司作為代理人,負責辦理出口貨物的提貨、制單、報關和託運工作。委託人應填妥國際貨物託運單,井將有關報關檔案交付航空貨運代理、空運代理向航空公司辦理託運後,取得航空公司簽發的航空運單,即為承運開始。 航空公司需對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完好負責。貨到目的地後,收貨人憑航空公司發出的到貨通知書提貨。 選自錦程全球訂艙中心
空運方式介紹之一:直走 直走(MASTER AIR WAR BILL FLIGHT) 由起站直接使用航空公司主提單(MAWB)裝運至最終目的地。 如:香港-法蘭克福,無需轉機的航程:或由香港飛至曼谷,東京,吉隆坡…….等機場,再接駁另一航班甚至另一家航空公司航次到最終點機場,其間之轉機接駁作業完全由出據提單之航空公司(MASTER AIR WAY BILL ISSUING LINER)自行安排。如: 德航,法航,新航,波蘭航空……等。 也許在起站並非該航商自營而委託其它於該機場有落地之聯營航商代為載運至某一點後,再轉接駁至原提單所屬之航空公司班機繼續運送,直到最終點機場為止。如匈牙利航空並無班機到臺北落地,但是卻由其臺灣總代理(GENERAL SERVICE AGENT/G.S.A.)代為承攬業務及發放提單,而貨物則交由國泰,中華等班機送至阿姆斯特丹或法蘭克福機場後接駁匈航自己的班機至母站布達佩斯機場。因為是以主提單走貨,所以無法做拼裝或轉運作業,最多亦不過是 ONE COVER ONE / ONE MASTER BILL COVERING ONE HOUSE WAY BILL 而已!因此從前有許多買主指明CARRIER’S WAY BILL就是怕被拼裝或經由貨運代理用轉運作業運輸。 直走提單除了運費的議價較小以外,最大優點是可以直接對航空公司在本地辦事處人員施以壓力,要求起確實追蹤航程,以促成及早將貨品運抵目的地。 空運方式介紹之二: 轉運 轉運(TRANSHIPMENT) 由起始站將貨品經由貨運代理企業先行運抵某一外站,如:曼谷,新加坡等機場,再由該地合作之空運代理裝運到適當的航班上,轉運至最終目的地。 其作業較複雜,但是轉運作業之需求,除了經濟利益之衡量外,確實也有相當多無法銜接到的機場,尤其是從前的鐵幕國家或離開本地太遠而沒有直接到達的航商可以載運時,就非得依靠轉運接駁作業不可了。只是這其間之作業流程完全依靠起始站貨運代理企業事前確定的艙位,以及轉接中緊迫的追蹤,才有可能作好。 這些都得仰賴起始站確實對於外站預訂接駁之航空公司機型,承載量,以及接駁機場的深入瞭解,加上國外代理的合作態度及工作效率。 如果具備上述能力,那就提供出口商遊樂更多及承載量更大的直飛航空公司可以選擇使用。 空運方式介紹之三:拼裝 拼裝(CONSOLIDATION/GROUP TRANSPORT) 航空公司因為各自成本結構不同,除必須依照IATA(國際貨運協會)規定之基本運費區分:MINIMUM -45KG, +45KG 以外,另可自行決定其所能接受但是得依據每次進倉(以每一單MASTER AIR WAY BILL為計價單位)之最低要求重量,分別以+100KG,+500KG,+1,000KG以上,給予貨運代理企業不同之優惠折扣費率。 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小貨與大貨拼裝時,如果45KG的貨,合拼在+100KG的MAWB單子中,貨運代理企業對航空公司所付之運費可享受+100KG以上的優惠費率,而貨運代理企業也將其中之差額酌量與客戶分享,如此出口商便可在運費上有著相當程度節省。 空運方式介紹之四:包機 包機 (CHARTER) 託運人根據所託運的貨物,在一定時間內需要單獨佔用飛機的貨艙,承運人需要採取專門的措施予以保證的運輸形式。 包機運輸方式又可分為整架包機和部分包機兩類。 (1)整架包機 這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機代理公司,按照與租機人事先約定的條件與費率,將整架飛機出租給包機人,從一個或幾個航空站轉運貨物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方式。它適合於大宗貨物和運輸。 (2)部分包機; 部分包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指由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或發貨人聯合包租整架飛機,另一種是由包機公司把整架飛機的艙位分租給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空運基礎知識之定義 航空運輸有其他運輸無法比擬的優越性。運送速度快,運輸安全準確,可簡化包裝節省包裝費用。 航空運費按 W/M方式計算,但其重量體積比為6000立方厘米比1千克(相當於6立方米/公噸),故而實際運費計算以千克為單位。 儘管航空運費一般較高,但對體積大,重量輕的貨物,採用空運反而有利。且空運計算運費的起點比海運低,運送快捷準點。所以小件貨物、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貴重商品適宜採用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方式主要有班機運輸,包機運輸,集中托運和航空快遞業務等。 空運基礎知識之班機運輸 班機運輸 班機運輸(Scheduled Airline)指具有固定開航時間、航線和停靠航站的飛機。通常為客貨混合型飛機,貨艙容量較小,運價較貴,但由於航期固定,有利於客戶安排鮮活商品或急需商品的運送。 班機運輸特點: 1、班機由於固定航線、固定停靠港和定期開飛航,因此國際間貨物流通多使用班機運輸方式,能安全迅速地到達世界上各通航天地點。 2、便利收、發貨人可確切掌握貨物起運和到達的時間,這對市場上急需的商品、鮮活易腐貨物以及貴重商品的運送是非常有利的。 3、班機運輸一般是客貨混載,因此,艙位有限,不能使大批次的貨物及時出運,往往需要分期分批運輸。這是班機運輸不足之處。 空運基礎知識之航空快遞業務 航空快遞業務(Air Express Service)是由快遞公司與航空公司合作,向貨主提供的快遞服務。 其業務包括:由快速公司派專人從發貨人處提取貨物後以最快航班將貨物出運,飛抵目的地後,由專人接機提貨,辦妥進關手續後直接送達收貨人,稱為桌到桌運輸(Desk to Desk Service)。 這是一種最為快捷的運輸方式,特別適合於各種急需物品和檔案資料。 外貿企業辦理航空運輸,需要委託航空運輸公司作為代理人,負責辦理出口貨物的提貨、制單、報關和託運工作。委託人應填妥國際貨物託運單,井將有關報關檔案交付航空貨運代理、空運代理向航空公司辦理託運後,取得航空公司簽發的航空運單,即為承運開始。 航空公司需對貨物在運輸途中的完好負責。貨到目的地後,收貨人憑航空公司發出的到貨通知書提貨。 選自錦程全球訂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