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提出“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的要求。這體現了良法善治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要義和價值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良法與善治的內涵
良法的本質,首先在於體現先進的立法理念。立法是服務於立法理唸的活動,立法理念是統領和指引立法活動和立法制度設計的核心價值。適應現代社會的立法理念應當包括公平正義、自由平等、以人為本、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等核心價值。其次,良法應體現立法調整物件本身發展的客觀規律。馬克思曾說過,立法者應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要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反映社會實際需要。再次,良法要體現人民的意願。只有體現人民意願的法律,才能為公眾普遍認可和擁護。這樣的法律至少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同一主體以及不同群體、不同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要大體對等、相當、均衡;法律設定的權利具有可救濟性,沒有救濟保障的權利形同虛設;法律提供的服務具有可及性,在實踐中能為公眾切實獲得和享受,不單單是“看上去很美”;以及明確、具體、凝練的表達,條款含義清晰,同一表達前後意思一致,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指向明確,可鑑別、可衡量、可執行、可操作。
善治源於英語中的good governance。從漢語構詞和語義角度來分析,“善”作為形容詞,本義是“良”“好”的意思,代表的是一種價值判斷,“治”可以是名詞、動詞或者形容詞,有“治理、管理”以及“安定、太平”等多種意思。從詞語搭配角度考慮,“善治”最直接的意思就是“良好的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善治”理解為國家、政府、社會以及其中的各方主體的利益協調均處於一種比較良好或者理想的狀態,更為妥帖、適當。從黨的十九大報告描繪的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藍圖來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成,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現代社會治理格局形成,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得到基本滿足,等等,這些都是“善治”圖景下不可或缺的元素。
良法善治相生相伴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誠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但是,有法可依並非只是對立法速度和規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對立法質量的要求。只有良法,才能為實現善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的依據。同時,實現善治的各種體制機制、方式方法、路徑手段等又都必須依靠良法來確認、規範、推動並實施。
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和追求。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為了發揮其在規範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係、平衡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終達到善治的結果。良法以善治為終極目標和價值追求,但單憑良法並不能實現善治。“徒法不足以自行”,要達到建設法治中國的目的,需要把法治作為一種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強調依法治理,不僅要求具備“依法辦事”的制度安排及執行機制,而且強調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程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價值。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應當共同推進。法治的精神最終都指向善治。
良法善治的實現路徑
提高立法質量,確保所立之法為良法。從立法實踐來看,當下提高立法質量的主要矛盾在於科學立法。在影響立法科學性的諸多原因中,立法與執法的脫節不容忽視。立法往往具有主導地位,執法處於從屬地位,制度設計的構建、立法草案的擬就往往對立法後的執行問題關注不夠。立法立足於為人們提供行為模式,試圖解答“應當是什麼、應當怎麼做”的問題,而執法試圖解答“實際是什麼、實際怎麼做”的問題。現實世界中,這二者時常是有差距的,立法者容易更多關注制度設計本身邏輯上的完整、合理和完美,而忽視執法本身受制於諸多因素以及執法者面臨客觀世界的複雜多樣。加之執法機構在立法過程中參與不夠,這就為立法後的執法埋下了隱患。因此,當下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的重點在於構建立法與執法的互動機制,加強立法與執法的貫通。
切實改進執法,確保良法執行到位。構建高效、順暢的行政執法體制,是決定行政執法成敗的關鍵所在。在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中,要著重處理好三組關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的關係;相關行業管理權與行政執法權的關係;被賦予行政執法主體地位的街道、鄉鎮和綜合執法機構的關係。要賦予行政執法機構有效、管用的執法手段,為行政執法機構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和人力資源條件,加強執法隊伍能力建設,確保按照立法目的執法,及時解決職權爭議,避免執法空白。
強化司法公正,讓老百姓看得見公平正義。司法之於善治,是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司法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一系列全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措施蹄疾步穩、有序推進。比如,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施法官檢察官員額制、落實司法責任制等。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正逐步釋放。
領導幹部率先垂範,培育公眾對法的內心信賴。良法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充分調動人民群眾投身依法治國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在全社會營造憲法至上、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領導幹部是關鍵。在新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領導幹部必須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以自身的實際行動讓老百姓看得見、感受得到法治的價值和意義,從而從內心樹立起對法治的崇尚和信賴
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明確提出“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的要求。這體現了良法善治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要義和價值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良法與善治的內涵
良法的本質,首先在於體現先進的立法理念。立法是服務於立法理唸的活動,立法理念是統領和指引立法活動和立法制度設計的核心價值。適應現代社會的立法理念應當包括公平正義、自由平等、以人為本、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等核心價值。其次,良法應體現立法調整物件本身發展的客觀規律。馬克思曾說過,立法者應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要真正發揮作用,必須客觀真實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反映社會實際需要。再次,良法要體現人民的意願。只有體現人民意願的法律,才能為公眾普遍認可和擁護。這樣的法律至少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同一主體以及不同群體、不同個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要大體對等、相當、均衡;法律設定的權利具有可救濟性,沒有救濟保障的權利形同虛設;法律提供的服務具有可及性,在實踐中能為公眾切實獲得和享受,不單單是“看上去很美”;以及明確、具體、凝練的表達,條款含義清晰,同一表達前後意思一致,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指向明確,可鑑別、可衡量、可執行、可操作。
善治源於英語中的good governance。從漢語構詞和語義角度來分析,“善”作為形容詞,本義是“良”“好”的意思,代表的是一種價值判斷,“治”可以是名詞、動詞或者形容詞,有“治理、管理”以及“安定、太平”等多種意思。從詞語搭配角度考慮,“善治”最直接的意思就是“良好的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善治”理解為國家、政府、社會以及其中的各方主體的利益協調均處於一種比較良好或者理想的狀態,更為妥帖、適當。從黨的十九大報告描繪的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藍圖來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成,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現代社會治理格局形成,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得到基本滿足,等等,這些都是“善治”圖景下不可或缺的元素。
良法善治相生相伴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誠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但是,有法可依並非只是對立法速度和規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對立法質量的要求。只有良法,才能為實現善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的依據。同時,實現善治的各種體制機制、方式方法、路徑手段等又都必須依靠良法來確認、規範、推動並實施。
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和追求。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為了發揮其在規範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係、平衡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終達到善治的結果。良法以善治為終極目標和價值追求,但單憑良法並不能實現善治。“徒法不足以自行”,要達到建設法治中國的目的,需要把法治作為一種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強調依法治理,不僅要求具備“依法辦事”的制度安排及執行機制,而且強調法律至上、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程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價值。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應當共同推進。法治的精神最終都指向善治。
良法善治的實現路徑
提高立法質量,確保所立之法為良法。從立法實踐來看,當下提高立法質量的主要矛盾在於科學立法。在影響立法科學性的諸多原因中,立法與執法的脫節不容忽視。立法往往具有主導地位,執法處於從屬地位,制度設計的構建、立法草案的擬就往往對立法後的執行問題關注不夠。立法立足於為人們提供行為模式,試圖解答“應當是什麼、應當怎麼做”的問題,而執法試圖解答“實際是什麼、實際怎麼做”的問題。現實世界中,這二者時常是有差距的,立法者容易更多關注制度設計本身邏輯上的完整、合理和完美,而忽視執法本身受制於諸多因素以及執法者面臨客觀世界的複雜多樣。加之執法機構在立法過程中參與不夠,這就為立法後的執法埋下了隱患。因此,當下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的重點在於構建立法與執法的互動機制,加強立法與執法的貫通。
切實改進執法,確保良法執行到位。構建高效、順暢的行政執法體制,是決定行政執法成敗的關鍵所在。在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中,要著重處理好三組關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的關係;相關行業管理權與行政執法權的關係;被賦予行政執法主體地位的街道、鄉鎮和綜合執法機構的關係。要賦予行政執法機構有效、管用的執法手段,為行政執法機構提供充分的物質保障和人力資源條件,加強執法隊伍能力建設,確保按照立法目的執法,及時解決職權爭議,避免執法空白。
強化司法公正,讓老百姓看得見公平正義。司法之於善治,是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司法公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一系列全面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措施蹄疾步穩、有序推進。比如,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施法官檢察官員額制、落實司法責任制等。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正逐步釋放。
領導幹部率先垂範,培育公眾對法的內心信賴。良法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充分調動人民群眾投身依法治國實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護法成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在全社會營造憲法至上、守法光榮的良好氛圍,領導幹部是關鍵。在新時代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領導幹部必須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以自身的實際行動讓老百姓看得見、感受得到法治的價值和意義,從而從內心樹立起對法治的崇尚和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