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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就是不說你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說據此明確了拆除違章建築的權力由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統一行使。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建築法》和《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及其設施。違章建築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築。首先,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使用的材料。根據中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因此,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著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其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準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如果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築本身補償違章建築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透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築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築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築給違章建築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再次,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築人的違章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雖然中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是這隻能說明違章建築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築拒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依法拆遷,應當給付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拆遷賠償是指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由於拆遷程式和手段違法,侵害了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本文的拆遷賠償僅限於討論對違章建築人的拆遷賠償。最後,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築的特殊情況。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筆者認為,並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築,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二)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築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築人。比如,違章建築的承租人履行了一般情況下的注意義務,仍然對其承租的房屋系違章建築不知情,拆遷人如果拆除該違章建築,應當依法對該房屋承租人補償安置。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任何人不應當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喪失其合法權益。拆遷人不能由於違章建築人的過錯拒絕對對違章建築使用人補償安置。

  • 2 # 拆遷律師週刊

    實踐中,拆遷方認定違法建築通常是透過對證件是否齊全而定的。有的甚至透過吊銷或撤銷被拆遷人的相關證件來認定被拆遷人的房屋為違法建築,這樣是不合法的。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對違法建築認定及拆除的法律依據為《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

    其有法定的流程,主要有這幾個步驟:

    1、發現違法建築;

    2、製作“立案呈批表”;

    3、製作《行政處罰書》並依法送達;

    4、調查;

    5:製作責令限期拆除;

    6、製作《催告書》(聽取陳述和申辯);

    7、行政機關拆除前作出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8、執法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依法送達;

    9、強制拆除。

    法規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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