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的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它保證了違憲審查機關的最高權威性 ,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貫徹和執行 ;這種模式最大的缺點是審查的有效性不足 ,因為這種模式的實質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 ,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 ,達不到違憲審查的實際效果 ,難以保證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此外在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中 ,立法機關往往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由於權力集中 ,事務繁忙 ,難以切實履行違憲審查的職責。
2.普通法院審查模式。優點:一是透過這種方式審查憲法 ,可以將憲法適用於普通法院的審判活動之中 ,將違憲審查納入普通的司法活動之中 ,也可以使憲法的實施置於法院的經常地和有效地監督之下 ,使憲法爭議的解決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式保障;二是在這種模式下 ,法官可以直接適用憲法的有關條文進行判案 ,公民個人可以透過違憲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使違憲審查經常化 ,從而更有利於憲法意識的形成 ,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憲法的良好風尚。不足:一是這種審查方式要求法官的職業素養和法院的威信很高 ,必須建立在法院的地位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才能有效保障這一模式的正常運轉 ,因而實行這一模式的國家大都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二是這種模式屬於事後審查。如果沒有權利主體起訴到法院 ,法院不能主動提起審查 ,實際上採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是一種消極的事後審查方式;三是這種審查由於受審查法院的級別限制 ,往往審查的效率比較低。
3.專門機關審查模式。優點,一方面保證了審查機關相對於議會的獨立,另一方面事前與事後審查模式的結合(主要是德國)也使違憲審查制度更加嚴密。缺點在於(1)脫離或干擾司法實踐,導致普通法院法官審查案件不得不依賴於憲法法院的判決的狀況。(2)容易對立法產生實質性影響。(3)容易導致審查機關凌駕於其他機關地位之上的結果。
1.由立法機構負責違憲審查的模式。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它保證了違憲審查機關的最高權威性 ,從而保證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貫徹和執行 ;這種模式最大的缺點是審查的有效性不足 ,因為這種模式的實質是立法機關自己審查自己 ,失去了違憲審查的真正意義 ,達不到違憲審查的實際效果 ,難以保證其有效性和合理性 ,此外在實行這種模式的國家中 ,立法機關往往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由於權力集中 ,事務繁忙 ,難以切實履行違憲審查的職責。
2.普通法院審查模式。優點:一是透過這種方式審查憲法 ,可以將憲法適用於普通法院的審判活動之中 ,將違憲審查納入普通的司法活動之中 ,也可以使憲法的實施置於法院的經常地和有效地監督之下 ,使憲法爭議的解決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式保障;二是在這種模式下 ,法官可以直接適用憲法的有關條文進行判案 ,公民個人可以透過違憲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使違憲審查經常化 ,從而更有利於憲法意識的形成 ,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憲法的良好風尚。不足:一是這種審查方式要求法官的職業素養和法院的威信很高 ,必須建立在法院的地位相對獨立的情況下才能有效保障這一模式的正常運轉 ,因而實行這一模式的國家大都是英美法系的國家。二是這種模式屬於事後審查。如果沒有權利主體起訴到法院 ,法院不能主動提起審查 ,實際上採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是一種消極的事後審查方式;三是這種審查由於受審查法院的級別限制 ,往往審查的效率比較低。
3.專門機關審查模式。優點,一方面保證了審查機關相對於議會的獨立,另一方面事前與事後審查模式的結合(主要是德國)也使違憲審查制度更加嚴密。缺點在於(1)脫離或干擾司法實踐,導致普通法院法官審查案件不得不依賴於憲法法院的判決的狀況。(2)容易對立法產生實質性影響。(3)容易導致審查機關凌駕於其他機關地位之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