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的任務和穩定脫貧的要求,建檔立卡在冊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和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區)脫貧退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貧困戶
1.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超過扶貧標準(2010年不變價2500元);
2.有安全住房;
3.無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
4.家庭成員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
(二)貧困村
1.貧困發生率低於3%;
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當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
3.有集體經濟或合作組織、互助資金組織;
4.行政村通瀝青(水泥)路;
5.有安全飲水;
6.電力入戶率達到100%;
7.有標準化村衛生室。
(三)貧困縣(區)
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當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3.通瀝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達到97%;
4.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90%;
5.電力入戶率達到100%;
6.有安全住房農戶達到97%;
7.97%以上的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
二、退出程式
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區)脫貧退出,按照自查申請、交叉檢查、抽樣核查的程式進行。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檢查組,透過資訊系統監測、現場調查、查閱資料、入戶訪談等方式,對脫貧退出進行核查評估認定。
確定的任務和穩定脫貧的要求,建檔立卡在冊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和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區)脫貧退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貧困戶
1.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超過扶貧標準(2010年不變價2500元);
2.有安全住房;
3.無義務教育階段輟學學生;
4.家庭成員全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
(二)貧困村
1.貧困發生率低於3%;
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當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
3.有集體經濟或合作組織、互助資金組織;
4.行政村通瀝青(水泥)路;
5.有安全飲水;
6.電力入戶率達到100%;
7.有標準化村衛生室。
(三)貧困縣(區)
1.貧困發生率低於3%;
2.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當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
3.通瀝青(水泥)路行政村比例達到97%;
4.農村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90%;
5.電力入戶率達到100%;
6.有安全住房農戶達到97%;
7.97%以上的貧困人口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
二、退出程式
貧困戶、貧困村、貧困縣(區)脫貧退出,按照自查申請、交叉檢查、抽樣核查的程式進行。各級脫貧攻堅領導小組成立檢查組,透過資訊系統監測、現場調查、查閱資料、入戶訪談等方式,對脫貧退出進行核查評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