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的管理,規範職業技能鑑定所的行為,使其適應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發展,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管理規定》結合本所和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所業務上屬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並對其負責,行政上受學校的領導和工作安排。
二、職業技能鑑定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三、職業技能鑑定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門有關職業技能鑑定的規定和制度。
四、職業技能鑑定所須採用國家統一題庫試題組織鑑定,不得自行編制試題。對於暫未建立國家統一題庫的職業(工種),可由省市級或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專家編制試題,經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定後,在本地區、本行業使用。
五、職業技能鑑定所應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鑑定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鑑定程式、標準和考務規範,充分發揮考評人員的作用。
六、職業技能鑑定所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七、職業技能鑑定所應自覺接受人社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八、職業技能鑑定所負責受理報名申請;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查並報相應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稽核統一後核發准考證。
九、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考核鑑定,協調鑑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十、向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提交鑑定報告,對考評小組的工作提出評價意見;協助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辦理證書核發手續,並負責向合格者發放《職業資格證書》。
十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對本所人員、裝置、設施、財務和各項鑑定工作實行嚴格管理。
十二、定期向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主管單位報告工作情況,每年按隸屬關係向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十三、負責鑑定諮詢服務和資訊統計上報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的管理,規範職業技能鑑定所的行為,使其適應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發展,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管理規定》結合本所和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本所業務上屬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並對其負責,行政上受學校的領導和工作安排。
二、職業技能鑑定所實行所長負責制。
三、職業技能鑑定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門有關職業技能鑑定的規定和制度。
四、職業技能鑑定所須採用國家統一題庫試題組織鑑定,不得自行編制試題。對於暫未建立國家統一題庫的職業(工種),可由省市級或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專家編制試題,經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審定後,在本地區、本行業使用。
五、職業技能鑑定所應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鑑定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的鑑定程式、標準和考務規範,充分發揮考評人員的作用。
六、職業技能鑑定所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當要求。
七、職業技能鑑定所應自覺接受人社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
八、職業技能鑑定所負責受理報名申請;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查並報相應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稽核統一後核發准考證。
九、組織申報人員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考核鑑定,協調鑑定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十、向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提交鑑定報告,對考評小組的工作提出評價意見;協助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辦理證書核發手續,並負責向合格者發放《職業資格證書》。
十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對本所人員、裝置、設施、財務和各項鑑定工作實行嚴格管理。
十二、定期向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和主管單位報告工作情況,每年按隸屬關係向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十三、負責鑑定諮詢服務和資訊統計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