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實行郡國並行制。皇帝分封侯國和王國,其中侯國只享有封地內的稅收無軍事和行政權並受郡的管轄,而王國則擁有獨立的政治和軍事權力。
封國的軍隊漢初封國均擁有不同數量的軍隊。其職能是戍守王都、衛護封國內的社會治安。在國家對外有徵戰之事時,王國軍隊要聽從中央調遣,參加征戰。如高祖十一年(前196年)黥布叛亂,楚王即“發兵與戰徐、僮間”(注:《史記·黥布列傳》。)。孝景宗三年(前154年)吳王劉濞起兵叛亂,發使遣諸侯書亦云:“敝國雖狹,地方三千里;人民雖少,精兵可具五十萬。”(注:《 漢書·荊燕吳傳》。)此數雖有誇大,但王國擁有軍隊當無可懷疑。
王國軍隊的調遣權屬皇帝,諸侯王無詔虎符不得擅自發兵。否則,即視為叛亂。如吳楚之亂平後,漢將軍頹當數膠西王劉昂 高祖曾佈告天下曰:“其有不義背天子擅起兵者,與天下共伐誅之。”(注:《漢書·高帝紀》。)
漢初封國不僅在政治上獨立行使職權,而且在經濟上享有如下四個方面的自主權。
(一)徵收賦稅。漢初諸侯王經濟權力很大。他們在封國內可以徵收漢廷規定的各種賦稅。王國賦稅的徵收和漢中央政府一樣,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租賦,即田租和人口稅;一是山川園池和市井之稅。前者供給王國官吏俸祿、養活軍隊以及政府日常開支,後者則主要用於供王室自身的開支,亦即諸侯王的“私奉養”。
漢初地稅的徵收實行“什五稅一”之制。景帝元年(前156年)改為三十稅一。其間文帝時即實行輕徭薄賦政策,時或“什五稅一”,或“三十稅一”,十三年曾免徵天下租稅。人口稅包括算賦和口賦。西漢政府規定:“民年十五以上或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馬。七歲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注:《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
除田租和人頭稅外,政府還徵收獻費。獻費徵收主要是送交皇帝供天子享用的。但由於漢政府開始沒有統一規定數額,由各諸侯王和郡國自行收取,故諸侯王常假公濟私,加重人民負擔,因而引起了人民的反對。至高祖十一年(前197年)二月,高帝下詔,統一天下民獻費為“人歲六十三錢”(注:《漢書·高帝紀》。)。
(二)興辦工商業。諸侯王國疆域遼闊,物產豐富。漢初國家對地方興辦工商業幾乎沒有限制。《史記·貨殖列傳》載:“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鑑此各諸侯王常根據本國的形勢,因地制宜地開辦冶鐵、煮鹽、漁業等手工作坊,發展地方工商業。吳王劉濞即是他們中最典型的一個。《史記·吳王劉濞列傳》載:“吳有豫章郡銅山,濞則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
(三)鑄幣。漢初,聽民自鑄錢。這樣便為諸侯王鑄幣提供了合法經營的權力。因此吳、齊、趙等國紛紛開辦鑄幣作坊。《鹽鐵論·錯幣篇》載,“吳王擅障海澤,鄧通專西山,山東奸滑成聚吳國、秦、雍、漢、蜀因鄧氏,吳鄧錢布天下。”齊國設有鑄錢官長,臨淄、臨朐、陽丘、姑幕各設有鑄幣作坊,分別鑄有臨淄四銖、臨朐四銖、陽丘四銖、姑幕四銖錢。
(四)徵收工商稅。諸侯王為擴大私藏府的收入,對工商賈人徵有工商稅。《史記·五宗世家》載“趙王(彭祖)擅權,使使即縣為賈人榷會,入多於國經租稅。”《索隱》曰:“經,常也。謂王家入多於國家常納之租稅也。”另據《史記·齊悼惠王世家》載:“齊臨淄十萬戶,市租千金,人眾殷富,巨於長安。”膠西王劉端私府收入以鉅萬計,致使“府庫壞漏,盡府財物”(注:《漢書·景十三王傳》。)。梁王劉武“財以鉅萬計,不可勝數。及死,府藏餘黃金尚四十餘萬斤,他財物稱是”(注:《漢書·文三王傳》。)。
漢初王國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但由於國家在經濟方面對諸侯王約束甚少,致使王國勢力膨脹發展,文景時期出現了尾大不掉的局面,最後導致七國之亂。
漢代實行郡國並行制。皇帝分封侯國和王國,其中侯國只享有封地內的稅收無軍事和行政權並受郡的管轄,而王國則擁有獨立的政治和軍事權力。
封國的軍隊漢初封國均擁有不同數量的軍隊。其職能是戍守王都、衛護封國內的社會治安。在國家對外有徵戰之事時,王國軍隊要聽從中央調遣,參加征戰。如高祖十一年(前196年)黥布叛亂,楚王即“發兵與戰徐、僮間”(注:《史記·黥布列傳》。)。孝景宗三年(前154年)吳王劉濞起兵叛亂,發使遣諸侯書亦云:“敝國雖狹,地方三千里;人民雖少,精兵可具五十萬。”(注:《 漢書·荊燕吳傳》。)此數雖有誇大,但王國擁有軍隊當無可懷疑。
王國軍隊的調遣權屬皇帝,諸侯王無詔虎符不得擅自發兵。否則,即視為叛亂。如吳楚之亂平後,漢將軍頹當數膠西王劉昂 高祖曾佈告天下曰:“其有不義背天子擅起兵者,與天下共伐誅之。”(注:《漢書·高帝紀》。)
漢初封國不僅在政治上獨立行使職權,而且在經濟上享有如下四個方面的自主權。
(一)徵收賦稅。漢初諸侯王經濟權力很大。他們在封國內可以徵收漢廷規定的各種賦稅。王國賦稅的徵收和漢中央政府一樣,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租賦,即田租和人口稅;一是山川園池和市井之稅。前者供給王國官吏俸祿、養活軍隊以及政府日常開支,後者則主要用於供王室自身的開支,亦即諸侯王的“私奉養”。
漢初地稅的徵收實行“什五稅一”之制。景帝元年(前156年)改為三十稅一。其間文帝時即實行輕徭薄賦政策,時或“什五稅一”,或“三十稅一”,十三年曾免徵天下租稅。人口稅包括算賦和口賦。西漢政府規定:“民年十五以上或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馬。七歲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注:《漢書·高帝紀》注引《漢儀注》。)
除田租和人頭稅外,政府還徵收獻費。獻費徵收主要是送交皇帝供天子享用的。但由於漢政府開始沒有統一規定數額,由各諸侯王和郡國自行收取,故諸侯王常假公濟私,加重人民負擔,因而引起了人民的反對。至高祖十一年(前197年)二月,高帝下詔,統一天下民獻費為“人歲六十三錢”(注:《漢書·高帝紀》。)。
(二)興辦工商業。諸侯王國疆域遼闊,物產豐富。漢初國家對地方興辦工商業幾乎沒有限制。《史記·貨殖列傳》載:“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鑑此各諸侯王常根據本國的形勢,因地制宜地開辦冶鐵、煮鹽、漁業等手工作坊,發展地方工商業。吳王劉濞即是他們中最典型的一個。《史記·吳王劉濞列傳》載:“吳有豫章郡銅山,濞則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富饒。”
(三)鑄幣。漢初,聽民自鑄錢。這樣便為諸侯王鑄幣提供了合法經營的權力。因此吳、齊、趙等國紛紛開辦鑄幣作坊。《鹽鐵論·錯幣篇》載,“吳王擅障海澤,鄧通專西山,山東奸滑成聚吳國、秦、雍、漢、蜀因鄧氏,吳鄧錢布天下。”齊國設有鑄錢官長,臨淄、臨朐、陽丘、姑幕各設有鑄幣作坊,分別鑄有臨淄四銖、臨朐四銖、陽丘四銖、姑幕四銖錢。
(四)徵收工商稅。諸侯王為擴大私藏府的收入,對工商賈人徵有工商稅。《史記·五宗世家》載“趙王(彭祖)擅權,使使即縣為賈人榷會,入多於國經租稅。”《索隱》曰:“經,常也。謂王家入多於國家常納之租稅也。”另據《史記·齊悼惠王世家》載:“齊臨淄十萬戶,市租千金,人眾殷富,巨於長安。”膠西王劉端私府收入以鉅萬計,致使“府庫壞漏,盡府財物”(注:《漢書·景十三王傳》。)。梁王劉武“財以鉅萬計,不可勝數。及死,府藏餘黃金尚四十餘萬斤,他財物稱是”(注:《漢書·文三王傳》。)。
漢初王國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但由於國家在經濟方面對諸侯王約束甚少,致使王國勢力膨脹發展,文景時期出現了尾大不掉的局面,最後導致七國之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