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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係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絡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透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係,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範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制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範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執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干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幹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係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侷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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