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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是哈哈小寶寶

    明初分縣為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已併為正七品。”(《明史. 職官志》)知縣掌一縣的刑名錢穀等事,獄訟、治安、徵收賦稅等均須親自過問。下設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還有典史一人。縣丞可以升任知縣,縣丞以下屬吏非經特許不得升任知縣。

    擴充套件資料:

    明代地方官制

    一、二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

    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一省的最高行政、司法機構,合稱“二司”。

    明初沿用元制設行省,洪武九年改設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行省”。有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等官。明宣德年間,定全國分十三布政使司。布政使權勢極重,行省設提刑按察使司,有按察使一人及副使、僉事等官。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二、道

    設道,分兩類:於布政使司置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稱分守道;按察司置副使、僉事,分司諸道,稱分巡道。還在一些地方設整飭兵備道。又有協堂道、水利道、屯田道、管河道、鹽法道等。道之制度,在明朝已頗覆雜。

    三、府

    明初改元制之路為府,隸屬於道。府分上(糧二十萬石以上者)、中(二十萬石以下者)、下(十萬石以下者)三等,有知府一人及同知、通判等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也設通判,但已不如宋之權重,僅為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之官。

    四、州

    有兩種:一為直隸州,地位相當於府,隸屬於省;一為屬州(散州),地位相當於縣,隸屬於府。各州有知州一人及同知、判官等官。

    五、縣

    有知縣、縣丞、主簿各一人,其屬有典史等。縣分上(糧十萬石以下者)、中(六萬以下者)、下(三萬以下者)三等,均隸屬於府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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