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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小佳的慧慧

    如果工齡是連續的,那麼按照國務院頒佈《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後職工個人才開始繳費,92年以前都是視同繳費的,不存在補繳等問題。自1993年起實施養老保險繳費,對於1992年12月31日前的工齡進行工齡審定,審定為連續工齡的可以作為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關於確定工作有間斷情況的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答覆》(津勞險【1991】237號)檔案規定:"對參加工作後,因辭職等個人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以後又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其參加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計算。"如果您還有其他政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一、工齡概念(一)何為工齡?工齡一般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一定程度上標誌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職工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二)何為視同工齡?視同工齡年限是指經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定,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國家政策規定認可的連續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可被認定為視同工齡的其他情形。以北京為例,一般企業自1992年10月起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養老保險),意味著1992年10月作為視同工齡與實際繳費年限的分界點,1992年10月前的計入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10月後的計入實際繳費年限。然而企業參保時間也不全是一刀切,部分行業統籌企業參保時間往往都在1992年10月以後,具體詳見《原北京市行業統籌單位實行個人繳費年月和建立個人賬戶年月時間表》:行業個人繳費年月建立個人賬戶年月鐵路1993.101998.01民航1994.011997.01交通1994.011994.01水利1993.011995.01電力1992.101993.01煤炭1995.011995.01郵電1993.071998.01金融1994.011998.01二、工齡認定(一)合同制工人在早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經由各級勞動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的職工,通常被稱之為“固定工”,此類人員一般不得辭退,一分即定終身,俗稱吃大鍋飯。為打破鐵飯碗,真正實行各盡其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1986年國務院釋出《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俗稱勞動合同制工人或集體合同制工人。雖然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等身份職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社會福利等待遇,但在視同工齡認定時還是有所區別的。三個誤區:1、1992年10月1日前無養老保險、1992年10月1日前所有用工都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說法是錯誤的。1992年10月1日前所謂的“臨時工勞動保險”和“合同制工人勞動保險”早已實施,只是很多人不知道。2、1992年10月1日前任何型別的工人都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就能被認定為視同工齡的說法是錯誤的。通俗的講即1986年10月1日以後招用的各類合同制工人,只有按規定繳納了退休養老基金後,方能認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的視同工齡。政策來源:依據《關於國營企業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224號)和《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繳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87】市勞險字第640號)等規定,1986年10月1日後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均應從招收後發工資之月起繳納退休養老基金。3、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的合同制工人勞動保險不能補繳的觀點是錯誤的。用人單位可到社保登記地養老保險科申請歷年養老保險補繳。常遇型別:1、1992年10月前招用的全民、集體等型別職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類合同制工人,無需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即可認定招工當月(入廠工作)至1992年9月期間的視同工齡。2、1986年10月1日以後招用的各類合同制工人,應在按規定繳納了退休養老基金後,方能認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間(提供勞動期間)的視同工齡。所謂無保險無工齡。(二)臨時工“臨時工”,一個在計劃經濟時代耳熟能詳的詞彙,一個在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的用工形態,很長一段時間內卻大量存在於各個行業。“臨時工”曾是中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區別於當時的長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種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短期工人,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佈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相比“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在待遇、退休等很多方面都有著較大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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