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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u吳金泉

    我覺得案件法律事實並非一個律師就能更放的,法庭調查重證據,對方律師也不是吃乾飯的。有經驗的律師很容易引導證人回答問題,使偽證露出破綻,法庭就不可能輕易採信。關鍵證據還有法庭辯論,非法獲取的證據也會被剔除。本題律師更改事情經過,極可能是偽證,有悖於律師職業操守,投訴到司法局無果,還有政法委和檢察院嘛?司法局受政法委領導,檢察院有監督司法公正的職能!

  • 2 # 三湘四水一小律師

    事實分為當事人認為的事實,客觀事實,有證據指向的事實,法律事實,經過法庭查明認定的事實才會成為判案的依據。你說的事實離判案的依據還差的遠了。不曉得你說的律師更改了事情的經過是啥情況,可以的話說說事情經過吧。律師一般不會犯這種錯誤。

  • 3 # 懷柔新評論

    在法院事實只有透過證據展現的並且得到法院確認的事實,其他的都不存在。當事人口中的事實基本都是矛盾的,否則就不會訴訟了。

  • 4 # 我不是訟棍

    更改了事情的經過?大哥,您對法院有誤會啊。真相永遠只有一個那是柯南不是法院,法院沒法還原案件的客觀事實,只能透過雙方提交的證據來認定一個事實,然後結合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作出裁判。。。

  • 5 # 原朝雷律師

    律師基於職業道德和職業風險考慮,基本上是不會擅自更改案件事實;法院認定的事實也必須有證據支撐,庭審過程也會形成當事人、代理人簽字的庭審筆錄;如果確有證據證明是律師過錯造成損失或導致不利後果的,可以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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