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也有不少的兒童拐賣案,每個國家其實對於預防兒童拐賣都有自己的解決方案,國外對預防兒童拐賣和尋找失蹤兒童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應該是美國,美國對於兒童各方面權利的法律保護有非常完善的規定,比如在美國曆史上發生的三個兒童被拐失蹤案,就高效推動了兒童保護和救濟機制,也改變了美國的歷史!
一、三個孩子改變美國曆史
1979年5月25日發生在美國的6歲兒童艾坦上學途中失蹤案,讓美國社會意識到學校與家庭聯絡不緊密的漏洞,也暴露了當時美國警方低效無能的辦案狀態,當時按照美國不同司法轄區規定,警方在孩子失蹤24—72小時後才會接受報案,就是這種機制,導致錯過了找回孩子的最佳時間,事件發生後,美國反思和改進了自己的制度。還開啟了為期10年的“牛奶盒尋人活動”,失蹤的小艾坦的照片被印上牛奶盒的側面,進入全國的超市、商店和千萬家庭的餐桌。既尋找著小埃坦,又有著警示其他父母的作用。
二個失蹤後引起轟動的孩子是6歲的亞當,他於1981年7月27日佛羅里達州在百貨商場遊戲廳失蹤,孩子失蹤後,亞當的父母便開始了維護兒童安全的道路,在亞當父母堅持之下,國會山聽證會後《失蹤兒童援助法案》順利透過,該法案呼籲在全美範圍內建立一條失蹤兒童免費報警熱線,以及全美失蹤兒童的資訊彙總和甄別中心。同年,Walsh夫婦成立了非營利組織“全國失蹤與受虐兒童服務中心”,打開了解決失蹤兒童問題的關鍵之門。1980年代後期,沃爾瑪超市啟用了兒童安全警報系統,併為紀念亞當而將系統命名為“Code Adam”。
第三個事件發生在1996年1月13日,9歲的安伯在騎車時被綁架。她的尖叫引發了鄰居的關注,但這起發生在光天化日下的綁架卻依然帶來了最悲慘的結局:4天后,她的屍體被發現。慘痛的教訓讓美華人民開始認識到,應該不斷在媒體上釋出失蹤孩子的資訊,以引起人們的注意。於是經過一系列打造升級後,一個接駁美國緊急警報系統,透過電臺、電視臺、電子郵件、交通提示、簡訊、facebook、google等多種渠道,向全國發布失蹤兒童資訊的龐大系統上線了。這個名為“Amber”的系統所釋出的內容由警方決定,通常包含了失蹤兒童特徵、嫌疑犯特徵,以及嫌疑犯的車輛描述和車牌號碼。透過“Amber系統”徹底將失蹤兒童和嫌疑犯置於民眾的海洋中。
1996年以來,這個系統已經成功尋回或解救了602名失蹤兒童。以2011年為例,在透過Amber系統成功尋回失蹤兒童的案例中,有50%是因為公眾或警方透過Amber警報發現了嫌疑犯的車輛;39%是因為公眾接到警報後,提供了目擊線索等關鍵資訊;更有11%的案例,是嫌疑犯收到警報後釋放了被綁兒童。
三個兒童的失蹤故事,改變了美國的歷史,也改變了此後成千上萬被拐兒童及其家庭的命運,經過美國社會和政府的共同努力,1990年時,全美只有62%的失蹤兒童可以被找回,而現在這一比例已經上升為97.7%。
二、美國的”暴政”
依據美國的法律規定,父母將12歲以下的兒童單獨留置家中或置於無人照看的境地,可構成“危及兒童安全罪”,其監護人面臨被兒童保護機構起訴的法律風險,不僅家長可能面臨被抓捕的風險,孩子還會被寄送到兒童福利局代為監護。
美國完善的未成年人監管和懲罰機制讓絕大多數家長明白監護人強制性負有謹慎照看兒童的法定義務。也從源頭上避免了兒童被拐及失蹤案件的發生。很多時候,就是因為家長不在身邊,騙子才有機可乘。
三、真正的全民拯救
就像第一段分析的,美國對防範兒童失蹤均治患於初始,比如第一時間建立兒童失蹤反應機制,及時釋出兒童失蹤資訊等。
其實兒童失蹤案件在美國也很常見,但絕大多數失蹤的兒童都能被及時找回來,重要原因就是美國為尋找失蹤兒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資源和社會力量。美國警方接到兒童失蹤報案後會立即展開緊急行動,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動用直升飛機,緊急情況下可以啟動“全國兒童警報系統”,向市民家庭釋出尋人公告,引發當地社群的關切。
另外,前面所說的“全國失蹤與受虐兒童服務中心”也功不可沒,該服務中心開通多種語言全天候的熱線救助服務。失蹤兒童家長可以藉助該中心網站製作標準化的尋人佈告,也可以請求該中心出動配有警犬的專業搜救小組。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美國一些大型公共場所(類似沃爾瑪等超市)加入的兒童安全警報系統:“Code Adam”,如果家長髮現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於此係統,一旦接到兒童失蹤警報會第一時間關閉所有出口,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搜尋,如果10分鐘內找不到孩子,將立即由警方接手。以便及時快速攔截拐賣兒童犯罪分子攜帶兒童逃脫。拐賣案件發生後的幾個小時往往是救尋兒童的黃金時間,一旦錯過這個時間,被拐兒童幾經其手,再找尋的難度就會很大了。
因此,美國在兒童失蹤後的快速應急機制,以及公權力機構與社會力量及時的通力配合參與搜尋的方式是非常值得借鑑的。如果家長髮現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於此係統,超市所有出入口將全部封閉,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搜尋,如果10分鐘內找不到孩子,將立即由警方接手。此後,這一系統被全美眾多超市、商場、醫院、博物館等公共設施採用。
四、拐賣兒童的刑罰責任
美國、加拿大:美國的法律體系複雜,除了通行全國的聯邦法之外,各州還有各自的法律。《美國法典》規定:“違反對方意願蓄意奴役他人、出售他人使其被迫被奴役、或使他人進入美國並被奴役,將被處以罰金或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死亡,或包括綁架、蓄意綁架、嚴重性虐待、蓄意嚴重性虐待、蓄意謀殺等情形,將被處以罰金或最高終身監禁,或同時處以罰金和監禁。”而在加拿大1985年頒佈的《刑法典》中規定:“
1、有綁架、嚴重人身傷害、嚴重性侵,或導致被害人死亡等情形時,處以6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以終身監禁;
2、其它情形處以5年以上、14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外也有不少的兒童拐賣案,每個國家其實對於預防兒童拐賣都有自己的解決方案,國外對預防兒童拐賣和尋找失蹤兒童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應該是美國,美國對於兒童各方面權利的法律保護有非常完善的規定,比如在美國曆史上發生的三個兒童被拐失蹤案,就高效推動了兒童保護和救濟機制,也改變了美國的歷史!
一、三個孩子改變美國曆史
1979年5月25日發生在美國的6歲兒童艾坦上學途中失蹤案,讓美國社會意識到學校與家庭聯絡不緊密的漏洞,也暴露了當時美國警方低效無能的辦案狀態,當時按照美國不同司法轄區規定,警方在孩子失蹤24—72小時後才會接受報案,就是這種機制,導致錯過了找回孩子的最佳時間,事件發生後,美國反思和改進了自己的制度。還開啟了為期10年的“牛奶盒尋人活動”,失蹤的小艾坦的照片被印上牛奶盒的側面,進入全國的超市、商店和千萬家庭的餐桌。既尋找著小埃坦,又有著警示其他父母的作用。
二個失蹤後引起轟動的孩子是6歲的亞當,他於1981年7月27日佛羅里達州在百貨商場遊戲廳失蹤,孩子失蹤後,亞當的父母便開始了維護兒童安全的道路,在亞當父母堅持之下,國會山聽證會後《失蹤兒童援助法案》順利透過,該法案呼籲在全美範圍內建立一條失蹤兒童免費報警熱線,以及全美失蹤兒童的資訊彙總和甄別中心。同年,Walsh夫婦成立了非營利組織“全國失蹤與受虐兒童服務中心”,打開了解決失蹤兒童問題的關鍵之門。1980年代後期,沃爾瑪超市啟用了兒童安全警報系統,併為紀念亞當而將系統命名為“Code Adam”。
第三個事件發生在1996年1月13日,9歲的安伯在騎車時被綁架。她的尖叫引發了鄰居的關注,但這起發生在光天化日下的綁架卻依然帶來了最悲慘的結局:4天后,她的屍體被發現。慘痛的教訓讓美華人民開始認識到,應該不斷在媒體上釋出失蹤孩子的資訊,以引起人們的注意。於是經過一系列打造升級後,一個接駁美國緊急警報系統,透過電臺、電視臺、電子郵件、交通提示、簡訊、facebook、google等多種渠道,向全國發布失蹤兒童資訊的龐大系統上線了。這個名為“Amber”的系統所釋出的內容由警方決定,通常包含了失蹤兒童特徵、嫌疑犯特徵,以及嫌疑犯的車輛描述和車牌號碼。透過“Amber系統”徹底將失蹤兒童和嫌疑犯置於民眾的海洋中。
1996年以來,這個系統已經成功尋回或解救了602名失蹤兒童。以2011年為例,在透過Amber系統成功尋回失蹤兒童的案例中,有50%是因為公眾或警方透過Amber警報發現了嫌疑犯的車輛;39%是因為公眾接到警報後,提供了目擊線索等關鍵資訊;更有11%的案例,是嫌疑犯收到警報後釋放了被綁兒童。
三個兒童的失蹤故事,改變了美國的歷史,也改變了此後成千上萬被拐兒童及其家庭的命運,經過美國社會和政府的共同努力,1990年時,全美只有62%的失蹤兒童可以被找回,而現在這一比例已經上升為97.7%。
二、美國的”暴政”
依據美國的法律規定,父母將12歲以下的兒童單獨留置家中或置於無人照看的境地,可構成“危及兒童安全罪”,其監護人面臨被兒童保護機構起訴的法律風險,不僅家長可能面臨被抓捕的風險,孩子還會被寄送到兒童福利局代為監護。
美國完善的未成年人監管和懲罰機制讓絕大多數家長明白監護人強制性負有謹慎照看兒童的法定義務。也從源頭上避免了兒童被拐及失蹤案件的發生。很多時候,就是因為家長不在身邊,騙子才有機可乘。
三、真正的全民拯救
就像第一段分析的,美國對防範兒童失蹤均治患於初始,比如第一時間建立兒童失蹤反應機制,及時釋出兒童失蹤資訊等。
其實兒童失蹤案件在美國也很常見,但絕大多數失蹤的兒童都能被及時找回來,重要原因就是美國為尋找失蹤兒童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資源和社會力量。美國警方接到兒童失蹤報案後會立即展開緊急行動,投入大量警力,甚至動用直升飛機,緊急情況下可以啟動“全國兒童警報系統”,向市民家庭釋出尋人公告,引發當地社群的關切。
另外,前面所說的“全國失蹤與受虐兒童服務中心”也功不可沒,該服務中心開通多種語言全天候的熱線救助服務。失蹤兒童家長可以藉助該中心網站製作標準化的尋人佈告,也可以請求該中心出動配有警犬的專業搜救小組。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美國一些大型公共場所(類似沃爾瑪等超市)加入的兒童安全警報系統:“Code Adam”,如果家長髮現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於此係統,一旦接到兒童失蹤警報會第一時間關閉所有出口,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搜尋,如果10分鐘內找不到孩子,將立即由警方接手。以便及時快速攔截拐賣兒童犯罪分子攜帶兒童逃脫。拐賣案件發生後的幾個小時往往是救尋兒童的黃金時間,一旦錯過這個時間,被拐兒童幾經其手,再找尋的難度就會很大了。
因此,美國在兒童失蹤後的快速應急機制,以及公權力機構與社會力量及時的通力配合參與搜尋的方式是非常值得借鑑的。如果家長髮現孩子在超市走失,可立即求助於此係統,超市所有出入口將全部封閉,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搜尋,如果10分鐘內找不到孩子,將立即由警方接手。此後,這一系統被全美眾多超市、商場、醫院、博物館等公共設施採用。
四、拐賣兒童的刑罰責任
美國、加拿大:美國的法律體系複雜,除了通行全國的聯邦法之外,各州還有各自的法律。《美國法典》規定:“違反對方意願蓄意奴役他人、出售他人使其被迫被奴役、或使他人進入美國並被奴役,將被處以罰金或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死亡,或包括綁架、蓄意綁架、嚴重性虐待、蓄意嚴重性虐待、蓄意謀殺等情形,將被處以罰金或最高終身監禁,或同時處以罰金和監禁。”而在加拿大1985年頒佈的《刑法典》中規定:“
1、有綁架、嚴重人身傷害、嚴重性侵,或導致被害人死亡等情形時,處以6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以終身監禁;
2、其它情形處以5年以上、14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