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是相對穩定繁榮的封建大帝國,為強化封建統治,統治者藉助經濟基礎和宗法意識形態,掀起厚葬之風,使漢代的葬制、葬禮、墓園、墓室及隨葬品都超出歷朝歷代。遼南漢墓深受內陸影響,但因地方性的諸多因素,又出現極為突出的特點。
遼南漢代墓葬有兩個極為突出的特點,一個是用貝殼作墓室材料而形成的貝墓,僅在遼南集中出現(接近遼南的山東長山島少量存在)。二是反映氏族宗法制度的“族墳墓’,亦為內陸所少見。
貝墓存在於遼南的沿海地區,已發掘的有100餘座。貝墓是以海蠣、海螺、蛤蜊、鮑魚殼、海帽等為主要材料建成的墓室。做法是先掘好土壙,在墓底鋪一層貝殼,四周豎立木板為槨,入墓後蓋上木板,空隙處塞實貝類,然後封土。據文獻記載,最早的貝墓出現於春秋時期,《左傳》記載:“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這裡說的“蜃”,便是貝類,《辭海》解讀是大蛤。鄭玄解釋:“蚌蛤之蜃,猶塞也,將井槨塞下以蜃,御溼也。”所以用貝殼築墓,是因為貝殼堅硬不朽,又防禦潮溼,保護屍體不易腐壞(《周禮·地官》)。
遼南貝墓最早由日本人於1931年發掘數座。新中國成立至今,遼寧考古工作者於1954年發掘大連市營城子41座;1957年發掘旅順口李家溝26座;1975年至1978年發掘普蘭店市花兒山鄉30餘座。此外,還在瓦房店市、金州區、旅順口區,大連灣等沿海地區分別發掘數十座。
遼南貝墓絕大多數出現在西漢時期,東漢初期僅有少部分。其墓葬形制與內陸一致。西漢前期多為單室墓,中期多為夫妻分室合葬墓,後期多為夫妻同室合葬墓,後期至東漢初期為貝石墓(即以貝殼與卵石或石槨合築)和貝磚墓(以貝殼與長方形素磚合築)為主。
遼南的貝墓之多、之集中,為中國各地區的墓葬所僅見。其原因是遼南地區近海,人們養成喜愛貝類的食俗,因長期經驗,發現貝殼堅硬而又隔絕潮溼,所以取來作為墓葬的材料。再是遼南沿海的貝類豐富,30多年前,海水落潮時潮出的貝類蛤蜊遍佈、錐螺成堆,漢代自當更為豐富。從發掘的貝墓分析,許多貝類,尤其是錐螺內臟完好,說明是在築墓時現從海水中取來的。
但是,隨著磚石結構的墓葬產生與發展,貝墓逐漸消失。因為貝殼築墓畢竟沒有磚石使用方便,磚石可以砌出寬大整齊的墓室,貝殼零散,作為墓葬材料,要藉助木板。當人們的生活居室的主要建築材料以磚和石為主後,墓室自然也就要改用磚石。所以,西漢後期以前為貝墓,後期至東漢初期為貝石,貝磚配合使用,到東漢中期已不再有貝墓。
貝墓起源並集中在遼南,山東長海縣受遼南的影響也出現少量貝墓,而內陸地區不見貝墓, 內陸省的沿海也少有發現。
第二個特點是“族墳墓”異常突出,是先秦“同族相葬”制度的延續。
宗族是以血緣關係和地域關係構成的社會關係形態,是上古氏族公社的基本社會結構。進入階級社會後,奴隸主進一步強化宗族、宗法,以此統治人民。與當時的土地國有制相適應,與嚴密的宗法制度相配合,死者也按宗法制度“同族相葬”,這就是歷史典籍中說的“族墳墓”。這種墓葬制度,在西周和戰國時期極為盛行。
然而,戰國末年各國變法導致土地私有制逐漸合法化。西漢時土地自由買賣,使墓地也逐步成為一家一戶所有的私有財產,“族墳墓”制度遂被破壞。代之而起的是家族墓地,不同的家族根據其地位選擇墓地,強宗豪族的墓地連綿多代,但一般家族世代族人增多,各房各支,各家都可以自擇墓地,這就造成了”族墳墓”的瓦解。
然而西漢王朝建立後,為強化集團統治,仍以種種方法使奴隸社會的宗族關係繼續存在下去。其中一法是讓每個宗族成員固定在一個地緣土地上,世代聚族而居,同時以喪葬形式強化這種血緣與地緣關係。使每個成員都視祖塋神聖不可動搖,生是親屬,死必同塋,即使遠離故鄉而生活,死後也要“葉落歸根”,葬入祖塋。東漢的鄭玄為之詮解說:“族,猶類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一宗一祖“生相親愛,死相哀痛”。由於漢代統治者的提倡、宣傳,使同地而居,同族而葬的觀念代代相傳,影響深遠。
這種影響在遼南地區格外突出,每每發掘漢代墓葬,皆是排列整齊有序,密集相接的墓群,分散或孤立的漢墓甚少。1953年春,在鞍山市沙河東的窯場建設工程中,一次清理400多座密集相連的漢墓。同年,在海城大屯清理一個80餘座墓葬的漢墓群。1954年,在遼陽太子河築堤清理200多座墓室的漢墓群,1955年又在遼陽三道壕清理數群東漢墓,其中一個童棺墓地,一次掘出368個排列十分密集的兒童瓦棺墓。大連地區的漢墓更是成群發掘出現,例如:1954年在營城子一次清理40多座西漢貝墓、十幾座磚室墓,共計52座漢墓同屬一族。旅順鐵山地區、江西區、北海區、大連灣、金州董家溝、普蘭店花兒山鄉及莊河、瓦房店等地區皆發掘幾十座密集相接的漢墓群。
例如大連市營城子漢墓,一個墓地數百座漢墓,有貝墓、貝石墓、貝磚墓、磚室墓、石板墓。這個墓群跨越年代達四五百年之久,屬於同類型墓葬集中在一起,越是外圍時代越晚。由此可知,這些墓主都是按宗族內各直系宗親的血緣關係及世系輩份,依次埋入墓地的。這就是賈誼所說的:“六親有次,不可相逾,相逾則宗族擾亂,不能相親。”(賈誼:《新書》)。
1953 年發掘的鞍山沙河東的一個漢墓群400多座。而據調查估計這個墓地原有漢墓在千座以上(孫守道:《論遼南漢魏晉墓葬制之發展演變》、《遼海文物學刊》1989年第1期)。根據發掘的400多座墓葬,其排列方位、形制、隨葬特點、墓葬材料、墓室結構,都說明這個墓群是一個宗族墓地,而因入墓時代不同,排列有序,並體現了綿延相接的特點。
遼南地區的漢墓群正是先秦“族墳墓”的延續,說明宗法關係在墓葬制度中體現強烈。這一情況在內陸地區雖有反映,但沒有遼南地區反映集中。從漢代的這種突出的墓葬制度,又反映了漢代時期,遼南地區的社會宗法制度、宗法關係、宗法觀念較內陸強烈、穩固。從而為我們研究遼南的歷史文化、社會關係和意識形態,提供了重要參考
漢代是相對穩定繁榮的封建大帝國,為強化封建統治,統治者藉助經濟基礎和宗法意識形態,掀起厚葬之風,使漢代的葬制、葬禮、墓園、墓室及隨葬品都超出歷朝歷代。遼南漢墓深受內陸影響,但因地方性的諸多因素,又出現極為突出的特點。
遼南漢代墓葬有兩個極為突出的特點,一個是用貝殼作墓室材料而形成的貝墓,僅在遼南集中出現(接近遼南的山東長山島少量存在)。二是反映氏族宗法制度的“族墳墓’,亦為內陸所少見。
貝墓存在於遼南的沿海地區,已發掘的有100餘座。貝墓是以海蠣、海螺、蛤蜊、鮑魚殼、海帽等為主要材料建成的墓室。做法是先掘好土壙,在墓底鋪一層貝殼,四周豎立木板為槨,入墓後蓋上木板,空隙處塞實貝類,然後封土。據文獻記載,最早的貝墓出現於春秋時期,《左傳》記載:“宋文公卒,始厚葬用蜃炭。”這裡說的“蜃”,便是貝類,《辭海》解讀是大蛤。鄭玄解釋:“蚌蛤之蜃,猶塞也,將井槨塞下以蜃,御溼也。”所以用貝殼築墓,是因為貝殼堅硬不朽,又防禦潮溼,保護屍體不易腐壞(《周禮·地官》)。
遼南貝墓最早由日本人於1931年發掘數座。新中國成立至今,遼寧考古工作者於1954年發掘大連市營城子41座;1957年發掘旅順口李家溝26座;1975年至1978年發掘普蘭店市花兒山鄉30餘座。此外,還在瓦房店市、金州區、旅順口區,大連灣等沿海地區分別發掘數十座。
遼南貝墓絕大多數出現在西漢時期,東漢初期僅有少部分。其墓葬形制與內陸一致。西漢前期多為單室墓,中期多為夫妻分室合葬墓,後期多為夫妻同室合葬墓,後期至東漢初期為貝石墓(即以貝殼與卵石或石槨合築)和貝磚墓(以貝殼與長方形素磚合築)為主。
遼南的貝墓之多、之集中,為中國各地區的墓葬所僅見。其原因是遼南地區近海,人們養成喜愛貝類的食俗,因長期經驗,發現貝殼堅硬而又隔絕潮溼,所以取來作為墓葬的材料。再是遼南沿海的貝類豐富,30多年前,海水落潮時潮出的貝類蛤蜊遍佈、錐螺成堆,漢代自當更為豐富。從發掘的貝墓分析,許多貝類,尤其是錐螺內臟完好,說明是在築墓時現從海水中取來的。
但是,隨著磚石結構的墓葬產生與發展,貝墓逐漸消失。因為貝殼築墓畢竟沒有磚石使用方便,磚石可以砌出寬大整齊的墓室,貝殼零散,作為墓葬材料,要藉助木板。當人們的生活居室的主要建築材料以磚和石為主後,墓室自然也就要改用磚石。所以,西漢後期以前為貝墓,後期至東漢初期為貝石,貝磚配合使用,到東漢中期已不再有貝墓。
貝墓起源並集中在遼南,山東長海縣受遼南的影響也出現少量貝墓,而內陸地區不見貝墓, 內陸省的沿海也少有發現。
第二個特點是“族墳墓”異常突出,是先秦“同族相葬”制度的延續。
宗族是以血緣關係和地域關係構成的社會關係形態,是上古氏族公社的基本社會結構。進入階級社會後,奴隸主進一步強化宗族、宗法,以此統治人民。與當時的土地國有制相適應,與嚴密的宗法制度相配合,死者也按宗法制度“同族相葬”,這就是歷史典籍中說的“族墳墓”。這種墓葬制度,在西周和戰國時期極為盛行。
然而,戰國末年各國變法導致土地私有制逐漸合法化。西漢時土地自由買賣,使墓地也逐步成為一家一戶所有的私有財產,“族墳墓”制度遂被破壞。代之而起的是家族墓地,不同的家族根據其地位選擇墓地,強宗豪族的墓地連綿多代,但一般家族世代族人增多,各房各支,各家都可以自擇墓地,這就造成了”族墳墓”的瓦解。
然而西漢王朝建立後,為強化集團統治,仍以種種方法使奴隸社會的宗族關係繼續存在下去。其中一法是讓每個宗族成員固定在一個地緣土地上,世代聚族而居,同時以喪葬形式強化這種血緣與地緣關係。使每個成員都視祖塋神聖不可動搖,生是親屬,死必同塋,即使遠離故鄉而生活,死後也要“葉落歸根”,葬入祖塋。東漢的鄭玄為之詮解說:“族,猶類也,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一宗一祖“生相親愛,死相哀痛”。由於漢代統治者的提倡、宣傳,使同地而居,同族而葬的觀念代代相傳,影響深遠。
這種影響在遼南地區格外突出,每每發掘漢代墓葬,皆是排列整齊有序,密集相接的墓群,分散或孤立的漢墓甚少。1953年春,在鞍山市沙河東的窯場建設工程中,一次清理400多座密集相連的漢墓。同年,在海城大屯清理一個80餘座墓葬的漢墓群。1954年,在遼陽太子河築堤清理200多座墓室的漢墓群,1955年又在遼陽三道壕清理數群東漢墓,其中一個童棺墓地,一次掘出368個排列十分密集的兒童瓦棺墓。大連地區的漢墓更是成群發掘出現,例如:1954年在營城子一次清理40多座西漢貝墓、十幾座磚室墓,共計52座漢墓同屬一族。旅順鐵山地區、江西區、北海區、大連灣、金州董家溝、普蘭店花兒山鄉及莊河、瓦房店等地區皆發掘幾十座密集相接的漢墓群。
例如大連市營城子漢墓,一個墓地數百座漢墓,有貝墓、貝石墓、貝磚墓、磚室墓、石板墓。這個墓群跨越年代達四五百年之久,屬於同類型墓葬集中在一起,越是外圍時代越晚。由此可知,這些墓主都是按宗族內各直系宗親的血緣關係及世系輩份,依次埋入墓地的。這就是賈誼所說的:“六親有次,不可相逾,相逾則宗族擾亂,不能相親。”(賈誼:《新書》)。
1953 年發掘的鞍山沙河東的一個漢墓群400多座。而據調查估計這個墓地原有漢墓在千座以上(孫守道:《論遼南漢魏晉墓葬制之發展演變》、《遼海文物學刊》1989年第1期)。根據發掘的400多座墓葬,其排列方位、形制、隨葬特點、墓葬材料、墓室結構,都說明這個墓群是一個宗族墓地,而因入墓時代不同,排列有序,並體現了綿延相接的特點。
遼南地區的漢墓群正是先秦“族墳墓”的延續,說明宗法關係在墓葬制度中體現強烈。這一情況在內陸地區雖有反映,但沒有遼南地區反映集中。從漢代的這種突出的墓葬制度,又反映了漢代時期,遼南地區的社會宗法制度、宗法關係、宗法觀念較內陸強烈、穩固。從而為我們研究遼南的歷史文化、社會關係和意識形態,提供了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