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8171356101758

    2000年,被告離家出走,現經法院公告查詢又確無下落。原告許某於2004年8月12日被220V電流擊中,處於植物人狀態時,法院委託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對原告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及行為能力評定。2005年5月24日,司法部司法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書面鑑定結論,被鑑定人許某在本案中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一直未出現,根本未盡妻子義務,應認定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對原、被告所生之子撫育權問題未提出主張,考慮到原告目前系無行為能力人,故本院對子女撫育權問題不予處理。關於原告、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及住房問題,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現時不予分割,日後另行主張,可予准許。准許原告被告離婚。

    依法分析

    本案是一起植物人離婚案,屬於新型別的民事案件;訴訟主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現在一方當事人系植物人,另一方又下落不明;法律界對該案如何處理意見不一。由於以上情況,故對該案的處理應當從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婚姻法》關於處理離婚問題的規定,慎重而穩妥地處理好本案。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以原告的名義來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時提供了人民醫院出具的原告被電擊傷所致植物人的病情診斷書以及居委會出具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根據醫院出具的診斷書,原告的大腦已經沒有正常的思維能力,相當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現原告由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本案應當受理。

    為認定原告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應對原告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本案的原告系植物人,故應對原告的精神狀態及行為能力進行鑑定、評定,認定原告為植物人狀態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本案可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根據與原、被告共居一處的原告法定代理人陳述,被告於1998年熱衷搓麻將且徹夜不歸,後又自2000年起擅自離家出走至今,反映原告與被告已分居生活的事實成立;被告所在的戶籍地及居住地居委會里的證明又證實被告已下落不明4年,夫妻關係名存實亡。鑑於此,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經法院公告查詢被告,被告在公告期限屆滿後未到庭應訴,且下落不明滿4年。

    隨著新型別案件大量出現,為提高辦案效率,對於一些類似植物人、腦癱患者等可在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

    技巧提示

    有人可能不明白,植物人怎麼離婚?其實植物人作為民事法律上所屬的無行為能力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離婚,但這個時候,植物人的配偶不能作為該植物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為離婚雙方在利益上存在衝突和矛盾。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老公說和我結束了,等他把錢給我還完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