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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26398686385

    根據描述,回答如下:

    1. 一般來說,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公司,每月應出勤天數,須以當月日曆天數扣除當月休息日天數與當月法定節假日天數後的差額為準。比如,2016年7月,日曆天數31天,休息日10天,無法定節假日,應出勤天數為21天。

    2. 公司在員工手冊規定每月應出勤天數按22天計算,如有考勤異常,如事假等,以22天為基數扣除異常天數。這個做法,屬於一刀切,雖然簡單方便,卻不科學嚴謹。從宏觀上來說,全年彙總的計算結果與實際結果差別不算大,但計算思路與口徑錯誤是不爭的事實。

    3. 個人認為,有些公司之所以將每月應出勤天數按22天計算,可能是對計薪日21.75天的理解有偏差。按全年平均計算得出的每月計薪日21.75天,可以直接作為計算加班費的依據,卻不能直接作為每月應出勤天數的標準。

    4. 本月有幾名轉正員工,實際工作日僅為21天,而公司按照22天為基數算。我估計,這個本月應該指的是7月,實際工作日21天說明公司實行雙休並不要求員工加班。僅以員工實際出勤21天計算,無故扣除一天。這種做法,違反國家和地方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也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報酬的有關規定,屬於沒有足額髮放工資的行為。雖然如此,就事論事,公司違法行為非蓄意而為,相對比較輕微。

    5. 對工資計算有疑問,當事人可以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同時充分說明理由,並據此要求對方更正。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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