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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95278951632

    算實際出勤天數。

    加班不應計算在應出勤天數,應統計在實際出勤天數中。

    加班不是法定工作時間,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不是應出勤時間。但加班是勞動者實際出勤時間,應當統計在實際出勤時間中。出勤天數包含加班天數的計算方式其上進行了規定。

    每月的實際應出勤天數的具體計算應該是:當月實際天數-當月法定節假日的天數-當月的休息日

    比如2018年10月份,正常出勤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應出勤天數是扣除法定節假日後的天數,如果實際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一樣就應該拿一個月的工資,法定節假日不能包含在應出勤天數里,如果法定節日出勤,應按3倍工資計算,這3倍的工資計算基數應該是正常月份工資計算的日平均工資。

    而不應該是某個月(如10月份)的工資。只要10月份實際出勤天數=應出勤天數,就算出滿勤,超過應出勤天數就算加班,應按3倍工資算(以正常月份的工資作為基數)。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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