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特許權的內容劃分
(1)較早出現的特許方式被稱為“產品品牌特許經營”,又稱“產品分銷特許”,是指特許者向被特許者轉讓某一特定品牌產品的製造權和經銷權。特許者向被特許者提供技術、專利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及在規定範圍內的使用權,對被特許經營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車經銷商、加油站及飲料罐裝和銷售等。目前在國際上,這種模式逐漸向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演化。
(2)“經營模式特許經營”被稱為第二代特許經營,目前人們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就是這種型別。它不僅要求加盟店經營總店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質量標準、經營方針等都要按照特許者規定的方式進行。被特許者繳納加盟費和後即不斷的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這些經費使特許者能夠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廣告、研究開發和後續支援。這種模式目前正在國內外快速發展。
2、特許雙方的構成劃分
(1)製造商和批發商。製造商建立的裝瓶廠特許經營體系就屬於這種型別。其具體方式是,製造商授權被特許者在制定地區使用特許者所提供原漿並裝瓶出售,裝瓶廠的工作就是使用製造商的糖漿生產飲料並裝瓶,再按照製造商的要求分銷產品。可口可樂是典型的例子。
(2)製造商和零售商。汽車行業首先採用這種特許方式建立了特許經銷網;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間也有同樣的特許加盟關係。它的許多特徵同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有相似之處,並且越來越接近這種方式,汽車製造商指定分銷商的方式已經成為經營模式的特許。
(3)批發商與零售商。這種型別的業務主要包括計算機商店、藥店、超級市場和汽車維修業務。
(4)零售商與零售商。這種型別是典型的經營模式特許,代表企業是快餐店。
3、按授予特許權的方式劃分
(1)單位特許。單位特許是指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特許者與加盟者直接簽訂特許合同,被特許者親自參與店鋪的運營,加盟者的經濟實力普遍較弱。目前,在該類被特許者中,相當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網點的基礎上加盟。單位特許適用於在較小的空間區域內發展特許網點。
(2)區域開發特許。區域開發特許是指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規定區域內、規定時間尅設規定對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這種方式的特點是:由區域開發商投資、建立、擁有和經營加盟網點;該加盟者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開發商要位獲得區域開發權交納一筆費用;開發商要遵守開發計劃。這種方式運用得最為普遍,適用於在一定區域(如一個地區、一個省乃至一個國家)發展特許網路。特許者與區域開發商首先簽署開發合同,賦予開發商在規定區域、時間的開發權;當每個加盟網點達到特許者要求時,由特許者與開發商分別就每個網點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3)二級特許。二級特許是指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這種方式的特點是:二級特許者扮演著特許者的角色;二級特許者對特許者有相當的影響力;要支付數目可觀的特許費;特許者與二級特許者簽訂授權合同;二級特許者與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4)代理特許。代理特許是指特許代理商經特許者授權為特許者招募加盟者。,特許代理商作為特許者的一個服務機構,代表特許者招募加盟者,為加盟者提供指導、培訓、諮詢、監督和支援。它是開展跨國特許的主要方式之一。這種方式的特點是:特許者與特許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特許者與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合同往往是跨國合同,必須瞭解和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代理商不構成特許經營合同的主體。
二、特許經營權的特徵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智慧財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智慧財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裝置。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瞭解。儘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三、特許經營權的規定
(1)運用所獲取的權利為企業經營服務是其成為無形資產的前提條件,因為某項資產只是使用(或具備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創造出收益,也才能滿足資產界定的要求。所以,對那些企業長期擱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無法再用的權利,一般不認定為特許經營權並作為資產進行管理。
(2)如某種權利成為企業經營中不可缺少的一項,並由於企業發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這種權利為一般企業所通有時,也就不再是該企業的無形資產了。例如航空、鐵路等公共企業經營特許權的取得,幾乎成了這類企業經營的必要條件,而且這類企業的經營與國計民生關係密切,於是其所提供的價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督,其原有的壟斷性權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況下,其經營特許權也只能視為一般的企業權利了。因此,能否給企業帶來收益,並且是超出一般的企業獲利水平的獨佔利益(壟斷利益),往往成了鑑別企業某項權利是否屬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的終結條件。此外,企業獲取的不少特許經營權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權經營期限的權利當然不再視為無形資產。
1、按特許權的內容劃分
(1)較早出現的特許方式被稱為“產品品牌特許經營”,又稱“產品分銷特許”,是指特許者向被特許者轉讓某一特定品牌產品的製造權和經銷權。特許者向被特許者提供技術、專利和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及在規定範圍內的使用權,對被特許經營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車經銷商、加油站及飲料罐裝和銷售等。目前在國際上,這種模式逐漸向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演化。
(2)“經營模式特許經營”被稱為第二代特許經營,目前人們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就是這種型別。它不僅要求加盟店經營總店的產品和服務,而且質量標準、經營方針等都要按照特許者規定的方式進行。被特許者繳納加盟費和後即不斷的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這些經費使特許者能夠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廣告、研究開發和後續支援。這種模式目前正在國內外快速發展。
2、特許雙方的構成劃分
(1)製造商和批發商。製造商建立的裝瓶廠特許經營體系就屬於這種型別。其具體方式是,製造商授權被特許者在制定地區使用特許者所提供原漿並裝瓶出售,裝瓶廠的工作就是使用製造商的糖漿生產飲料並裝瓶,再按照製造商的要求分銷產品。可口可樂是典型的例子。
(2)製造商和零售商。汽車行業首先採用這種特許方式建立了特許經銷網;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間也有同樣的特許加盟關係。它的許多特徵同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有相似之處,並且越來越接近這種方式,汽車製造商指定分銷商的方式已經成為經營模式的特許。
(3)批發商與零售商。這種型別的業務主要包括計算機商店、藥店、超級市場和汽車維修業務。
(4)零售商與零售商。這種型別是典型的經營模式特許,代表企業是快餐店。
3、按授予特許權的方式劃分
(1)單位特許。單位特許是指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特許者與加盟者直接簽訂特許合同,被特許者親自參與店鋪的運營,加盟者的經濟實力普遍較弱。目前,在該類被特許者中,相當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網點的基礎上加盟。單位特許適用於在較小的空間區域內發展特許網點。
(2)區域開發特許。區域開發特許是指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規定區域內、規定時間尅設規定對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這種方式的特點是:由區域開發商投資、建立、擁有和經營加盟網點;該加盟者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開發商要位獲得區域開發權交納一筆費用;開發商要遵守開發計劃。這種方式運用得最為普遍,適用於在一定區域(如一個地區、一個省乃至一個國家)發展特許網路。特許者與區域開發商首先簽署開發合同,賦予開發商在規定區域、時間的開發權;當每個加盟網點達到特許者要求時,由特許者與開發商分別就每個網點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3)二級特許。二級特許是指特許者賦予被特許者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這種方式的特點是:二級特許者扮演著特許者的角色;二級特許者對特許者有相當的影響力;要支付數目可觀的特許費;特許者與二級特許者簽訂授權合同;二級特許者與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4)代理特許。代理特許是指特許代理商經特許者授權為特許者招募加盟者。,特許代理商作為特許者的一個服務機構,代表特許者招募加盟者,為加盟者提供指導、培訓、諮詢、監督和支援。它是開展跨國特許的主要方式之一。這種方式的特點是:特許者與特許代理商簽訂代理合同,特許者與加盟者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合同往往是跨國合同,必須瞭解和遵守所在國的法律;代理商不構成特許經營合同的主體。
二、特許經營權的特徵
1、固定的特許經營條款。幾乎所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許人嚴重不能履行義務,否則大多數特許者在期限到來時都會延期。
2、發展日程表。當受許者獲得特定區域或國家或地區特許權--通常稱作地區特許或總特許時,特許者通常會堅持受許者履行雙方同意的區域發展日程表。這意味著受許者必須在一定年限內開張指定數目的特許店。
3、智慧財產權。特許經營的主要條款之一是智慧財產權的使用。大多數特許者對如何使用他們的智慧財產權都有非常特別和具體的要求。這包括受許者在經營中採用特許者的企業標記。有時為達到統一性,受許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購買物品和裝置。
4、次特許的權利。獲得地區特許或稱總特許的權利並不一定有次特許的權利。這意味著未獲得次特許權的受許者只能在其領域直接擁有和經營所有的店鋪。可能的受許者非常有必要考慮上述情況並且在談判早期就提出來。引起許多誤解的原因常常是由於亞洲的受許者對西式特許經營缺乏瞭解。儘管特許經營的成功率很高,但並不是對所有人都合適。
三、特許經營權的規定
(1)運用所獲取的權利為企業經營服務是其成為無形資產的前提條件,因為某項資產只是使用(或具備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創造出收益,也才能滿足資產界定的要求。所以,對那些企業長期擱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無法再用的權利,一般不認定為特許經營權並作為資產進行管理。
(2)如某種權利成為企業經營中不可缺少的一項,並由於企業發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這種權利為一般企業所通有時,也就不再是該企業的無形資產了。例如航空、鐵路等公共企業經營特許權的取得,幾乎成了這類企業經營的必要條件,而且這類企業的經營與國計民生關係密切,於是其所提供的價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會公眾的嚴格監督,其原有的壟斷性權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況下,其經營特許權也只能視為一般的企業權利了。因此,能否給企業帶來收益,並且是超出一般的企業獲利水平的獨佔利益(壟斷利益),往往成了鑑別企業某項權利是否屬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的終結條件。此外,企業獲取的不少特許經營權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權經營期限的權利當然不再視為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