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唉1507232
-
2 # 多學典
我認為如果要做到,令所有律師都一致認可的正當防衛,首先你要花十幾年上少林寺學武功,堅持每天練習,耐力,速度,準確度,也就是快準狠,當遇到歹徒對你行兇的時候,不管他的刀從那個角度砍過來,你都可以巧妙的躲開,或者格擋,也就是見招拆招,他累了停止攻擊,也不可以還擊,因為法律認為歹徒停止侵害,就不會對你構成威脅,如果你還擊的話,你就違法了,你就變成傷害罪,如果對方因為你的還擊受傷或死亡,你必須擔責,所以,我們的正當防衛就是要累死他,讓他砍不動,見招拆招,只有是所有過程都是在正在進行時,才算正當防衛,
-
3 # 這個名字真好聽
正當防衛就是當別人侵害你時,你以不過於或者對方產生的同等傷害反擊時,不以故意傷害他人性命為目的,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的行為!
而防衛過當就是,對方不可能致你於死地的情況下,你致對方於死地,那麼你就屬於防衛過當。
舉幾個例子說明:假如對方手裡有槍,正常情況下你手裡是沒有槍的,那麼你不管以什麼樣的方式反擊,哪怕你拿砍刀把他砍死,也不構成防衛過當。因為槍是最致命的武器,除非你丟炸彈,核武器等等,當然這也不可能。
假如對方手裡拿的是砍刀,砍刀也會致命的,所以即使你也拿把砍刀,雙方還沒有開始砍之前,你們在同一個起跑線上,也就是中立的位置。但是這時候你千萬不要先砍,要不然你們的角色就反了,就成了你是主動殺人,他是被動殺人的了。一定等到他先對你動手,但是你應該聰明一點,離他遠點,他只要開始揮刀砍向你,那麼他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了,這時候你可以防衛,不用擔心“不小心”把他砍死。你一定要明白一個道理: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甚至槍支,只要他帶了,他就屬於黑社會性質,那麼你就算把他砍死(拿菜刀,或者從對方手裡奪),你那叫為民除害!假如對方赤手空拳,那麼你也應該赤手空拳,一對一的情況下,你如果使用除拳頭之外的其他物理攻擊工具,如果致他重傷了,你那叫故意致人重傷,如果你把他打死了,那麼你構成故意殺人。如果對方多對一毆打你的情況下,注意,多人打一人有很大的機率會被打死,所以你這時候赤手空拳的情況下肯定打不過,可以藉助外部工具,最好使用棍棒。但是儘量不要用砍刀,後期責任劃定將會很難。如果對方多人,手裡也有棍棒的話,你可以拿砍刀。如果對方拿砍刀的話,你可以拿更長的砍刀!
回覆列表
先具體的說一下吧(不想看這些廢話的可以直接拉到下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防衛”到底是個啥東西。
防衛始終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權利。必須肯定的是,防衛行為是法律絕對鼓勵的。強調一下“絕對鼓勵!!!”並給三個感嘆號。
也就是說:你我要打我的臉,我就要保護自己的臉不被打。(防衛心理,目的是保護自己)
而不是說:你要打我的臉,你罵我,我就要拿刀砍你。(傷害心理,目的是砍你)
如此區分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部分惡人利用防衛行為的漏洞。如果不區分,那麼一旦一方控制不住情緒,率先出手,那麼“防衛者”就可以合法的擊殺“侵害人”。這樣,就會有惡人藉著防衛的理由殺害他人,畢竟沒有人能夠說,我絕對冷靜不會出手。
現在來說一下防衛程度的問題:
1.正當防衛。之所以肯定防衛的正當性當然是鼓勵大家勇於反抗,不畏強暴,畢竟不是每次受到侵害時,都有警察保護你。
而“正當”性在於心理因素,我的防衛行為目的是保護自己,而不是傷害你。但是法律沒法知道你防衛的時候到底想的是啥,所以需要透過限度來區分你到底是好人還是壞人。你在限度以內防衛,就認定是好人,因為法律覺得,你都達到保護自己的程度了,沒必要去佔別人的便宜啊,還要去佔別人的便宜,不是想鑽法律的漏洞是想幹啥?
因此,為區分你是不是過了防衛的限度,從而產生傷害的意圖,就對一般的防衛行為進行了限制。也就是“防衛過當”。
2.防衛過當。前面說了,超過“必要的限度”的防衛就是防衛過當。所以,這個限度當然是要屬於打架都能認可的。於是,一般認定為“達到防衛自身的程度”。
也就是說,他想打我,那我只要我能讓他不想或者不敢打我,就到了限度了。比如,有三個人圍上來要打我,只要我認為是要打我,我就可以把我的刀拿出來。如果他們看見我的刀就嚇跑了,那麼恭喜你,防衛成功,後面你再傷害他們,那就是超過必要的限度(對方二次傷害的除外)。
但在實踐中,這個限度很難判斷。所以,如何界定防衛成功,危險情形已經解除,就十分困難了。尤其是在特殊情形下,能夠辨別自己是不是脫險更加困難。於是,法律考慮到這種情形,就規定了“特殊防衛”。
3.特殊防衛。也叫“特殊的正當防衛”,他的特殊之處在於兩點,一方面,是面臨的情況特殊,都屬於特別危險情形,基本不可能考慮,例如,綁架,傷害,殺人等情況。另一方面,是採取的手段特殊,可以不對防衛行為做限制。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即使你殺了人,也是正當防衛。而其他國家的所謂的無限防衛,其實也是這個道理,只是中國情況特殊,放寬特殊防衛必然是弊大於利。
所以要求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緊迫的危險”時才能使用,其實同樣還是對“正當防衛”的限制。要求“現實緊迫的危險”,也就是說你不能只是看見有人將手放在口袋裡,就猜想他可能要殺我,他可能有槍或者有刀。
說了那麼多的廢話,通俗的來講:
1.正當防衛:
你打我?我就打到你服為止!
服了嗎,真的服了?真的服了嗎?好像是服了,你看他都不敢動了。
(一定是他服了就停,而不是他死了才停,反不反抗很重要,千萬別打死或者重傷,不然公安不好認定,可能認定防衛過當)
2.防衛過當:
你打我?我特麼打死你!
這就服了?你說不打了,就不打了?誰叫你剛才打我,我特麼打死你,就算打不死你,也要卸你一條腿,挖你一隻眼睛!
3.特殊防衛:
沃日,你要殺我!
(不知道自己幹了啥,或者只想著自己保命)
我咋殺人了?啊?我幹啥了。我咋殺人了啊,我真不想殺人啊。。。。
警察老哥,我真不想殺人,我不知道他是不是還要殺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