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示:工程驗收既是發包人的義務,亦是發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質檢部門對該工程出具的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證書因不符合法定驗收程式,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案件概況】
2009年10月15日,嘉華公司與泉盛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嘉華公司承建泉盛公司開發的泉盛公寓樓,並約定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獎勵工程價款的5%;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嘉華公司向旅遊公司基地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泉盛公司因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在辦工程手續時將“建設單位”辦在嘉華公司名下。
2012年3月15日,嘉華公司以泉盛公司資金未能及時到位,致使工程拖延,要求儘快籌集資金,否則將終止合同為內容向泉盛公司發出書面通知。2012年4月5日,嘉華公司、泉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通知上簽字。此後,泉盛公司未再撥付工程款及材料。
2012年4月30日,依據嘉華公司的申請,質監站對該工程出具了竣工驗收報告。2012年6月8日,出具了工程質量優良等級評定證書。後嘉華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泉盛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和獎勵金。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工程是否為優良工程,泉盛公司是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優良獎。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驗收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表明,竣工驗收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發包人對建設工程組織驗收,是建設工程透過竣工驗收的必經程式。
本案查明事實表明,泉盛公司因不具有相關的開發建設資格,故將涉案工程的建設單位登記為嘉華公司。嘉華公司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泉盛公司作為發包人權利義務的行使。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嘉華公司提供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表明泉盛公司並未將其對工程組織驗收的權利委託嘉華公司。嘉華公司在未經泉盛公司同意情形下,單方向質監站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申報質量評定等級,侵害了泉盛公司作為工程發包人的權利,導致質監站對該工程驗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評定證書,不符合法定程式,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因此,嘉華公司依照質監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評定證書主張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且質量優良,泉盛公司應當支付工程優良獎的理由不成立。
律師提示:工程驗收既是發包人的義務,亦是發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質檢部門對該工程出具的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證書因不符合法定驗收程式,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案件概況】
2009年10月15日,嘉華公司與泉盛公司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嘉華公司承建泉盛公司開發的泉盛公寓樓,並約定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獎勵工程價款的5%;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嘉華公司向旅遊公司基地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泉盛公司因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在辦工程手續時將“建設單位”辦在嘉華公司名下。
2012年3月15日,嘉華公司以泉盛公司資金未能及時到位,致使工程拖延,要求儘快籌集資金,否則將終止合同為內容向泉盛公司發出書面通知。2012年4月5日,嘉華公司、泉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通知上簽字。此後,泉盛公司未再撥付工程款及材料。
2012年4月30日,依據嘉華公司的申請,質監站對該工程出具了竣工驗收報告。2012年6月8日,出具了工程質量優良等級評定證書。後嘉華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泉盛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和獎勵金。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工程是否為優良工程,泉盛公司是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優良獎。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驗收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表明,竣工驗收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發包人對建設工程組織驗收,是建設工程透過竣工驗收的必經程式。
本案查明事實表明,泉盛公司因不具有相關的開發建設資格,故將涉案工程的建設單位登記為嘉華公司。嘉華公司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泉盛公司作為發包人權利義務的行使。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嘉華公司提供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表明泉盛公司並未將其對工程組織驗收的權利委託嘉華公司。嘉華公司在未經泉盛公司同意情形下,單方向質監站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申報質量評定等級,侵害了泉盛公司作為工程發包人的權利,導致質監站對該工程驗收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評定證書,不符合法定程式,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因此,嘉華公司依照質監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優良評定證書主張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且質量優良,泉盛公司應當支付工程優良獎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