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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骨科木匠劉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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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心腦血管醫生羅民
每個人都有過敏原,輸液過敏的人在過去醫院臨床上是比較常見的,像:“青黴素”、“頭孢”這種臨床常用藥物,經常會有過敏體質的人出現,但是過敏達到休克的情況基本沒有,一般患者初期就會有身體不適的反應,隨著輸液進行身體反應會越來越嚴重,達到休克的地步,估計患者要難受好長時間,現實情況來說,不太現實的,但凡患者說一句不太舒服,醫護人員就會馬上停止輸液。
患者在醫院輸液過敏到休克,醫院有責任嗎?青黴素的輸液流程是最清晰,咱們拿“青黴素”舉例:
1、患者在輸液之前,醫生會詢問患者的過敏原,然後給患者做“試敏”,這個步驟很重要,如果患者打青黴素,醫院沒有給患者做“試敏”測試,那麼醫院就需要負責任。“試敏”結果出現,如果患者是過敏體質,就需要考慮換藥,如果患者不是過敏體質,那麼就可以輸液。試敏之後,如果患者出現嚴重過敏反應,醫護人員及時停藥了,患者出現休克進行搶救,那麼醫院就不用負責任。
2、患者試敏之後,進行青黴素輸液,如果醫護人員由於工作疏忽,給患者使用的不是青黴素,導致患者出現過敏休克,那麼醫院也需要負責任。
3、如果醫院工作疏忽,在患者需要使用青黴素的情況下,在沒有做試敏,給患者輸液,導致患者出現過敏,直至休克,那醫院也需要負責任。
也就是說,只要是醫院操作不規範問題,那麼醫院就需要負責,除此之外,如果是患者操作問題,需要患者自己處理,但是話說回來,醫院有責任盡心盡力的為過敏的患者進行抗敏搶救。
再舉個例子:過敏原不止有藥物,食品過敏的人也大有人在,在飯店吃龍蝦過敏了,去找誰負責?去找打撈龍蝦的人嗎?還是去找賣龍蝦的人?
只要在醫院輸液前,進行了規範的操作,確保藥物不會導致患者過敏,那麼醫生並無責任,反之就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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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科吳醫生
看到這個問題,作為醫生的我脊背有點發涼。過敏反應在臨床工作中經常都能遇得到,由於個人體質的原因,少數病人會對一些藥物過敏,比較輕的過敏反應主要表現為出疹、瘙癢、寒戰等等,最嚴重就是出現過敏性休克,如果搶救不及時是會危及患者生命的。也有很多醫生因為藥物導致病人過敏性休克死亡而遭到起訴,不拿遠的說,去年上海有一患者輸頭孢過敏死亡相信大家都聽說過吧?
2018年12月份,上海有一患者輸頭孢過敏死亡,於是家屬質疑醫生在給患者使用頭孢前沒有進行皮試。要知道,在美國、大部分歐洲國家都是不進行頭孢皮試的 ,因為頭孢皮試假陽性率、假陰性率都很高,皮試結果不一定準確。國內很多醫院在使用頭孢的時候也是不需要皮試的。過敏反應是醫生和患者方面都不希望出現的事情,但是一旦出現了這能全怪醫生嗎?就好像有人舉的例子:有人對海鮮過敏,吃海鮮之後出現過敏反應了,能怪賣海鮮的嗎?
但是,如果醫生存在以下過錯的時候,醫生當然要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1.沒有事先詢問患者過敏史,導致使用患者既往有過敏史的藥物。在這裡也提醒大家,如果自身有過敏史,一定要及時主動向醫生交代。
2.在使用必須需要皮試陰性後才能使用的藥物前沒有事先皮試。但是,有些藥物即使皮試陰性,但也可能出現過敏反應,如果醫生按規範執行,就不應該由醫生承擔責任。
3.搶救怠慢。如果病人出現不良反應需要搶救,醫生還拖拖拉拉,當然是不對的。但是,我想出現這種情況醫生也怕,肯定會積極搶救,怎麼可能敢怠慢?
其實,患者和醫生是同一戰線的隊友,大家共同的目的都是對抗疾病。醫生在按照規範的流程治療疾病的時候,其中要是出現不可避免的意外,是不應該指責醫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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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過敏在醫院發生的確實不少,但是嚴重到引起過敏性休克的雖然不多,但是醫療操作長年累月下來也會好些病人。至於在醫院輸液過程中發生過敏性休克,導致搶救產生鉅額費用,甚至沒有搶救成功失去生命了,責任究竟如何劃分?醫生是否有責任?
首先我們要明白一點的是,輸液過敏導致休克,這絕大部分是醫療意外,而不是醫院故意為之,醫生和患者互不相識,不存在故意陷害的動機。過敏主要是患者體質對於該藥品比較敏感,引發過敏反應,而醫生在用藥前,也無法百分之百斷定某個患者是否對於該藥會過敏。
這些些特定情況是需要擔責的。1、不按藥品使用規範進行用藥
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青黴素,在臨床上青黴素輸液之前必須做皮試的,就是因為青黴素在臨床上容易引起過敏反應,並且在極少部分人身上會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所以該藥物的使用之前需要做皮試。而如果醫院沒有做皮試,導致患者過敏休克則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因為過敏的發生和醫療不規範有直接相關。
2、醫院工作疏忽導致過敏的發生
患者進醫院住院後,醫務人員都有個詢問過敏史的過程,如果患者已經告訴醫院對於青黴素過敏,而醫院疏於查驗,繼續予以青黴素輸注,導致過敏等後果,則醫院要承擔相應責任。
這些情況則不需要擔責醫院完全按照藥物使用說明進行操作,比如青黴素,試想一個患者從沒用過青黴素,而醫生判斷該患者的病情需要應用青黴素,而患者在進行完青黴素皮試後出現嚴重的過敏反應,病情醫生及時進行規範的搶救抗過敏治療。這個時候醫院是完全沒有責任的,病且抗過敏和搶救所產生的費用也是需要患者自行承擔的。
因為醫院的醫療操作完全符合醫療操作規範,醫院已經做到了他能做的所有事情,如果仍然出現過敏的問題,這個就是歸結於醫療意外,而不是醫療差錯或者醫療事故,這個是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
醫患互相理解,砥礪前行確實是這樣的,這不僅符合法律規範引導,也符合社會道德價值導向,試想醫院盡心盡力地為患者治療,全部都是合規的操作,如果也要醫生承擔這種意外,叫醫生如何立足於社會,患者生病讓醫生受無妄之災?這並不是誰弱誰有理的社會,當今是個法制社會,只要醫生沒有違規,就不需擔責,但是隻要醫生醫療違反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則醫院或者醫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醫生和患者是同一個戰壕的戰友,我們面對著病魔這個共同的敵人,醫生需要患者配合才能治好疾病,而患者需要醫生的專業知識才能恢復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