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相關注冊資金:
(1)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3)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4)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相關證件辦理:
設立典當行,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3)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簡歷;
(6)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7)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設立典當行,應當持批准檔案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鑑定評估人員;
(5)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
相關注冊資金:
(1)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3)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4)典當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相關證件辦理:
設立典當行,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同意,由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範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2)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3)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範措施;
(4)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簡歷;
(6)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7)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設立典當行,應當持批准檔案和省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委員會核發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到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