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純鈞LHGR
-
2 # 愛古典的好娃娃
根據中國歷史學家瞿同祖(1910-2008,湖南人)研究,清代大多地區衙役的年薪是6兩銀子,甚至可能更低,僅夠餬口。
我們算一筆賬。一年六兩銀子,也就是一天差不多0.017兩銀子,一千文是一兩,0.017兩也就是17文錢。17文錢,什麼概念呢?我們用購買力來說一說。光緒年間,一兩銀子只能買一百多斤的糧食,一千文是一兩,也就是說,10文錢能買一斤多糧食。
一個成年人一天的飯量,大約要吃五兩飯左右,甚至更多。也就是說,一個衙役一天的工資,僅夠三口之家吃一天。這就是餬口的水平。
實際上據統計,清朝時老百姓每天打工,好一點的,大約也只能賺十文錢左右,都是維持基本的生存。
衙役們如此之低的薪資,是怎麼把小日子過得有滋有味的呢?答案不言自明:閻王好見,小鬼難纏!簡單來說,衙役們在如此低薪的情況下,還能夠維持比較滋潤的生活水平,主要依靠“陋規”,也就是“潛規則”。
廣義的陋規,是指公職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給予之外獲得的一切與公務有關的收入。
“蓋聽斷之權在官,而勾攝之事在役”。雖然當時國家規定案件裁決仰賴正印官主持,但是諸如拘傳當事人或證人、呈送傳票、擬開審單、檢驗傷痕等具體事務的執行則完全依靠差役、仵作或書吏等人。因此,差役們總是能夠利用各種機會,上下其手,巧立名目,從當事人處撈取種種過雁費用。甚至說,人民要訴訟,首先要給衙役小吏一點賄金,然後才能上呈訴狀,開庭審理。
除在呈狀、傳喚及堂審過程中當事人被迫向書役支付陋規外,在被羈押期間,當事人同樣要被衙役敲詐勒索。關在監獄裡的人犯若未向衙役付費,無論是飲食、生病,抑或經歷酷暑與寒冬,衙役一概置之不理。
假如有一門官司,如果被告想要了解原告所訴的具體內容,則必須賄賂承行案件的書吏,才能看到訴狀。再比如,在當時,案件判決之後,國家法律並未規定州縣官員必須把判決書直接發給雙方當事人。因此,為了抄寫判決書,雙方當事人又得向書吏出錢。
類似這種小吏們撈錢的手段,都是古代特殊時期特殊制度下的產物。再像電視劇中常演繹的,探獄時要付給獄卒的散碎銀子,都是法外的糊塗賬,老百姓只能吃啞巴虧,聽之任之。
為什麼衙役們會幹這種黑心事,撈這種黑心錢呢?原因是他們的工資太低了。實際上,早在元代時,州縣小官吏就沒有俸祿,他們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賴收取原、被告的訴訟費來維持個人生活,甚至整個政府機構的運作,也要靠這種灰色收入來維持。
這種情況,正像當時的順口溜說的:“做官都說要清名,偏我要錢不要清。縱有清名沒錢使,依舊連官做不成”。
清代官員法定的薪水也極低。據蕭一山統計,當時一品官每年俸銀180兩,一至五品逐品遞減20兩;六品60兩;七品芝麻官45兩年薪。我們前面算過,六兩銀子,夠一個三口之家一年的餬口,而縣令一家肯定不止三口人,另外縣令還有許多公私事務開支,這筆工資,實際上肯定不夠用。
一個堂堂的州縣官,每年幾十兩銀子的收入,又沒有政府辦公費,於是只好在其他公務上想法子加火耗,取之於民。
這是制度不合適造成的弊政,也是必然。《清史稿·食貨志》“賦役”一節記載,國內所有正式徵收的賦稅,都必須上繳給中央國庫,對於地方衙門支出,國家向無明確規定或由法律授權地方官另行徵稅,以彌補地方財政空缺。
國家這種制度,也是有其根源的。之所以實行低薪制和不預備辦公經費,正是本著: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皇權思路,想著說,士人做官與農夫服徭役、士兵出征一樣,都是報效國家報效君王,所以國家給予的俸祿當然不可能高。
甚至古代官員赴任時,也是自籌川資路費。在這種情況下,官員錢不夠用,又不能隨意動用國庫資金,於是就只能額外向民間索取。
-
3 # 冀上布衣
任你官清似水,難免吏滑如油!縣官不如現管!只要有事情,就能揩一下油!所以明清衙役每年不過十餘兩,照舊吃香喝辣!
-
4 # 萬事俱備需有我
衙役是吏不是官,是沒有編制的,收入由官員給予。可以說是一種彈性工資,發放週期不固定,而且低微。
那為什麼日子過得滋潤呢!?灰色,黑色收入導致的,這個收入有多少,你懂的!
在各種古裝電視劇中,都能看到衙役官差仗勢欺人的鏡頭。但是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出現了,這些衙役們一年能掙多少錢呢。根據史書記載這些衙役家庭雖然談不上土豪,但至少也是小康之家的水平。與那些知縣、知府當然無法相比,但是衙役出身的家庭至少衣食無憂,沒有普通農戶那麼大的壓力。那麼,衙役每年的收入大概多少?
回覆列表
以明清兩代論,明代班頭的現銀年收入大約相當於現在8000~1萬元人民幣,但是有祿米約80~90鬥,摺合約500千克;普通衙役年入現銀約6000元左右,祿米約50~70斗的樣子。
清代衙役,班頭、捕頭年入現銀約20幾兩;祿米約100鬥,600千克左右;普通衙役大約10幾兩,祿米也是50~70斗的樣子。
另外,實際發放時,現銀的薪水常常拿布匹、胡椒、紙鈔頂替,所以現銀收入是非常少的。
但衙役生活滋潤最主要的原因,並不是因為賺得多,而是他花得少。杜少陵詩云:【生常免租稅,名不隸征伐】。衙役也差不多,少繳了很多苛捐雜稅,這才是最重要的。
歷朝歷代的賦稅都不算輕,即使學者們爭辯不休,但按現在的眼光來看,所謂隋朝前中期、明成祖時、清康雍乾時期,實際課稅也能達到一個家庭總收入的一半。一個家庭在開銷不變甚至遽增的情況下,若是少了一半的收入,這日子當然很難熬。要是賦稅很重的時期,日子更是過不下去。
柳宗元的《捕蛇者說》裡,就很明白地反映了這種情況。不用繳納或是少繳納賦稅,可以極大的減輕一個家庭的負擔,那衙役們的日子當然舒坦了。
可以說,衙役們只要被派差,就能得到規費或賄賂。舊時代,一般州縣也認為,衙役辦差向當事人收取的車費、驢費、鞋襪費和飯費茶水錢都屬於“正常收費”,只是不準藉機勒索敲詐。另外,官員在處理案件後,也會給衙役們發賞錢,或是辛苦費,或是封口費,這也是一筆收入了。
衙役們遵照陋習收取規費的情況,一直持續到現代。比如《五億探長雷洛傳之雷老虎》裡,那時候的香港警察根本不在乎工資,幾乎都是靠收取規費發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