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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師馨語說教育

    我注意到您在提問中明確地提到了防溺水知識學校時時強調,說明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視的,而且也是認真開展安全教育的。這也就是說學校的宣傳教育是沒有問題的。

    週末休息時間,學生是正常離開學校回到家庭的受監護環境的,這個時候學校已經沒有監護的責任了,學生的一切安全責任都應該由家長承擔。

    既然學校平時教育到了,週末又不屬於學校的管轄時段,學生是在週末休息時間離校回到家裡以後溺水身亡的,讓學校負責合理嗎?您覺得學校應該負責嗎?您想要學校負什麼責任呢?

    學校是教育人的地方,但不是萬能的保險箱。孩子是家長親生的,不是學校生的,家長才是學生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只能對學生進行教育教學活動,而不能代替家長去盡該盡的義務,家長更應該對孩子全面負責。

    我們不能只要是學生出問題了,就都首先去找學校的責任。家長更應該盡到養育子女的責任和監護人的義務。

    請善待教育!請善待學校吧!好嗎?

  • 2 # 王142529125

    是長住校的學生,在周未外出溺死,學校應當有一定量的責任,學校預設學生常住校,就已承任了學生住校的是合校規的,學生在校長住,也必須有一定的住長期住校,制度監管措施和責任,不管是學生在周未,不是在周未,學生在校期間己離開了家長親人的監管地域,視線範圍,學生的失事家長親人是無法顧及到的,即是在校,學生是違規出走失事,學校也應當有監管不到,看護,教導不周的責任,不能把小學的思想處事和大人處事一樣放心對待,學生要有大人的思想境界,就不會有不該發生的事故發生,學生進學校,本來就是讓老師教管學習,成長成為一個有智慧,有德理,懂生活的大人,。學生在校,老師管理有失,造成了不該有的教管責任,雖有各種其它原因可能存在,但一個理智的老師,校管在對待學生住校這個問題上,都會明白學生長期住校的正確管理大責,各不同時間段管理責任的明言制度,責任實施模式,這個問題應以據學校對長期,短期住較學生的制度,規定細則,學校與孩子家長填的住校約定合同條款,作為分擔責任的評據

  • 3 # 薇安3973

    只要不是在學校溺水的,學校沒有任何責任,家長需承擔責任,老師又不是貼身保鏢時時刻刻都在孩子身邊,放學過後的時間,家長要起到監督的作用,孩子的安全問題家長如不引起重視,將會後悔一輩子!學校是教育部門,是教書育人的聖地,老師是知識的傳播者,每個老師都希望班級孩子健健康康的,安全無小事!家校共育!

  • 4 # 康王書畫

    安全重於泰山,安全問題必須警鐘長鳴。最近網路上暴出小學生假期結伴下河全部溺水而亡的慘案,令人痛心。朋友問到這個問題該如何定責,問的好。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一再強調抓好各季節安全知識講座和制訂防患措施,各學校都在雷厲風行開展。但教育和防護工作也應該對家庭和學校有明確分工職責。校外假期出現此類情況,作為教師當然痛心,但作為家長恐怕要承擔全部責任了。進了校門,學生的安全就是教師的全部,有著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放學回家你總不能要求十幾個老師變成幾十上百甚至幾百人到各家各戶幫你照看孩子吧。

  • 5 # 碧水藍天拍西安

    這個肯定監護人,也就是孩子的父母承擔責任。

    孩子的安全教育除了社會、學校外,父母平時跟孩子最親近,安全生活常識也時常從父母那裡學到,哪裡安全,哪裡不安全,哪裡存在安全隱患,都得讓孩子知道。

    孩子小的時候家裡有一株養了20多年的虎頭,上邊刺很多,也容易炸傷人,孩子那會3、4歲,我就用小刺輕輕扎她,她感受到疼,而後我就告訴她,一定不要觸碰到它,否則身上會扎很多小刺,疼的要命,而且取出小刺特別麻煩,要受好多疼,所以後來孩子就沒有被扎到過自己。

    公司的同事給孩子從小就用瓷碗或者玻璃碗,孩子打碎過幾次,知道了使用東西一定要小心,所以慢慢也就養成了習慣,知道有些東西是會打碎的,也容易劃傷自己,所以慢慢就有了安全意識在腦海中。

    小時候,不懂事,把圖釘扔進螺絲扣檯燈的金屬接觸口,導致家裡一些電器被燒壞,幸運自己幸好沒有手觸動那些危險區域,所以撿的一條小命,從此知道用電一定是安全用電,不懂千萬不可裝懂,更不可亂來。

    年年暑期都能在電視媒體上看到溺水的小同學,年年都在敲響警鐘,然而安全教育還是常常被忽視,尤其是放假後輕鬆的孩子,大膽無知,不知水深水淺,往往造成家庭悲劇。

    希望父母多和孩子溝通安全教育,游泳,汽車,用水,用電,用火……都得有規範。

    再忙,孩子的安全教育不可缺少。要游泳去正規場所,衛生、安全有保證。

  • 6 # 蝸牛殼上的風

    就法律規定而言,週末時間學生髮生的溺水事故,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1119與1200條,學校對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以及學校組織的活動期間遭受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學生放學後以及假期所遭受的損害學校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不過可以一提的是,若是發生溺水事故的水塘存在管理者,而該管理者又未盡到必要的管理義務,諸如未設定警告牌等,根據《民法典》1198條第一款可能需要承擔安全保障責任不過前提是能夠把水塘或水庫視為公共場所,目前似乎很難認定,當然若是無人管理的野水坑,那就沒什麼好說的了。

    但是畢竟是鮮活的生命失去,悲痛欲絕的家長往往需要情緒宣洩,學校就成為了最佳物件,儘管學校已經沒有了法律義務,但是可能很多時候還是要承擔人道主義補償。

    每到夏天這種新聞就層出不窮,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減少這種情況的不斷髮生,學校、家長最需要考慮的不應當是事後的責任追究問題,而是事前預防問題,現在看來,防溺水知識的教育是遠遠不夠的,兒童缺乏足夠的意思能力與行為能力,對危險的敏銳度較低,一方面要加強對水庫的管理,事故多發的水域有專人看管,必要時設定警戒線;如果是鄉下偏僻水塘,說的粗糙點,家長一旦發現,有必要給不聽話的“熊孩子”一個難忘的物理教訓。

  • 7 # ZXL秀玲

    謝謝!防溺水知識學校時時強調,學校就盡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責任。至於學生週末休息溺水身亡,這個監護管理的責任就是學生家長了。家長為什麼要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呢?孩子私自洗澡去了,家長都還不知道,可見家長管理孩子多麼的粗心!孩子溺水身亡,肯定是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只能是自己釀的苦酒自己喝了。哎!這些溺水身亡孩子的家長受到這樣的打擊,怎麼受得了哦!

    可憐的孩子啊!你怎麼不聽老師和父母的話呢?自己藏送了自己寶貴的生命,現在連後悔的機會都沒有了。你害得自己的父母肝腸寸斷,你害得自己的父母傷心欲絕。

    希望溺水身亡的學生家長,很快地從悲傷中走出來,因為你們的孩子也希望你們能健康、平安、快樂!希望溺水身亡的孩子一路走好!

    希望有孩子的家長,雙休日一定要監管好自己的孩子,千萬不要讓孩子脫離自己的視線,這樣孩子的安全才會有保障。

  • 8 # 青荷夏雨

    週末溺水責任在父母,也在學生自己!學校三令五申地重複教導,沒有大人陪同不能去河裡玩,偏有學生不聽,以為好玩,結果丟了性命。家長也要嚴管,最近溺水事件頻繁發生,希望引起各方面重視!

  • 9 # 緣聚一聚聚

    週末休息中的學生,監護人應該擔負起孩子的安全責任!就和那兩個悶死在別人沒鎖的車裡孩子一樣,作為家長,不應該去追究車主沒鎖門了,如果這麼追究下去,最終還是會追究到家長自己身上!不應該不鎖車門、車主就不應該買車、不應該生產汽車!如果沒有車是不是就不會發生慘劇了?沒有了汽車,孩子卻淹死了,是不是還會說:如果沒有那該死的河… …只想奉勸死亡孩子家長:如果你第一時間發現了孩子悶在車裡、第一時間發現孩子溺水,孩子不會死!要清楚家長和監護人的責任!要麼就不生,生了就要負責!

  • 10 # feng34925191

    學校應該開設游泳課程,教會孩子識水,會水,救水,如今的安全教育都是紙上談兵,要求學生這樣不做,那樣不做……可是,在生活中怎麼能什麼都不做?!

  • 11 # 江山165940261

    感謝題主提問。

    生命大於天。不管是週末休息還是在校期間,學生髮生溺水都是很痛心的事情。一個鮮活的生命從此消失,給家庭帶來災難,也令老師同學心痛。

    說實話,老師在學校裡幾乎天天講安全,可是有些學生當成耳旁風,結果釀成慘禍。因此,學校首先應該反思,反思自己的工作還有哪些短板,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千萬不要等到出了事故,忙於推卸責任。平時加強對學生進行自救知識與技能教育,讓學生遠離危險水體,同伴落水不盲目施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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