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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餓胖哥

    試用期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因為工傷辭退員工不合法,要支付賠償金,同時用人單位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 2 # 超人video

    肯定不合法,這個不用問,在你這裡工作就建立了勞動關係,而且你在工傷期間辭退人道德上說不過去,甚至還會引起一些不可以預測的麻煩。要辭退等過完工傷再說。

  • 3 # 職場點兵

    首先說結論:試用期工傷可否辭退?只要員工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在使用期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失的都可以辭退。

    其次說試用期員工受工傷,按照社保條例以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樣可以享受工傷待遇;自員工工傷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單位申報工傷,如果用人單位不給申報工傷,也可以由員工個人或者其家屬在工傷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工傷申請。如果員工所在的單位未買社保,則由單位按照社保規定的待遇承擔員工工傷期間的所有費用。

    綜上所述,試用期員工受工傷只要符合法定的辭退條件,就可以辭退也是合法的。但是無論是否辭退,員工受到了工傷,按照規定就必須享受工傷待遇。 針對試用期的相關問題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

    1)員工進入使用期,按照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勞動合同簽訂一年的,使用期不得超過一年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使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使用期的時間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個人必須有一份用以證明兩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這樣以免發生勞動糾紛或者工傷以後員工個人有所依據。

    5)員工個人在使用期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向企業提出申請即為履行完法定的辭職程式。

  • 4 #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本律師辦理勞動爭議工傷類案件10年的經驗,簡要解答如下。

    第一,你的問題說的不是很清楚。從法律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與任何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一輪單位證明了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況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在實際操作中你說了兩種情況,第1個是試用期,試用期當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對於工商員工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處理。1.認定為工傷,鑑定為傷殘等級4級以上的保留勞動關係,所以不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2.工傷傷殘6級以上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也不存在單位辭退的法律問題,即使是辭退也是無效的。3.7級以下的工傷,我們單位可以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工傷員工還沒有做出工傷傷殘鑑定之前,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超過停工留薪期還拒不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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