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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通常,如果是員工本人意願提出辭職到真正與僱主完全終止各種關係的話,短至半天,長到一個多月都算是正常的。
從“法”的角度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有兩種情況:1、在試用內。勞動者可以提前3天提出正式通知自己的僱主,就可以要求辦理手續,三天以後就不用來上班了。
2、在試用期過後。勞動者可以需要提前30天提出正式通知自己的僱主,30天以後就不用來上班了。
但是實際操作中,如果員工提出辭職,而用人單位又同意的話,往往是可以商量著來的。比如試用期內,本來雙方就在一個相互試探,相互適應的過程中,很可能發現彼此都不合適,如果員工先提出來,用人單位可能正好求之不得,所以可能很快辦理完離職手續就可以離職了。即使在試用期過後,員工提出辭職一方面往往較少有提前這麼久的,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也知道一個人打定主意不幹了是不太好留住的,不如儘快讓他走,這樣也可以免除很多麻煩,比如影響其他員工,公司的一些敏感資訊還要保密等等。所以,員工提出離職的話,除非一些特殊原因(後面會再詳細說 ),通常都會盡快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快刀斬亂麻。通常員工也樂於如此,因為大部分人是騎驢找馬,找好了下家才來辭職的,早離職早到新單位上班或者還能給自己放個長假。
從“理”的角度說:這是所謂的“理”指公司流程、規章制度,行政手續等等。
但是一些特殊情況,也會造成員工離職過程的延長,比如以下幾種情況:1、員工未做好工作交接
所有僱主都會明確規定員工離職時要做好工作交接,把自己手頭的工作任務,進展情況交給接受方的同事,以免影響公司業務開展。但是如果員工與公司關係好就會順利,而員工如果與公司關係不好,特別是因為關係惡劣才辭職的話,往往不會做工作交接,此時就會陷入一種膠著狀態,員工不想做,懶得做,但是又會擔心影響自己最後的工資結算(當然,公司因理由剋扣工資是不對的,但是實際中遠沒有那麼理想,因為維權成本高,大家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公司又要求必須做,但是也擔心鬧崩了乾脆不要工資一走了之順帶再帶走客戶什麼的,也不舒服。於是,離職有時候還要看工作交接是否順利了,當然,工作交接有時候很容易,一天甚至十幾分鍾都能搞定,但有時候也會很麻煩,比如我的知道有的員工離職,公司要求離職員工帶領接收工作的員工把所有客戶走訪一遍,你想這得用多久。
2、員工掌握公司財產、客戶資訊、先進技術等敏感資產未返還
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比如有時候員工有拿著公司的裝置(最常見的可能就是膝上型電腦、電子裝置之類的了),公款(不僅是出納會拿著公款,很多時候業務員也會拿公款),客戶資訊(這個是很多公司的命脈,所以會非常重視),某項技術文件這種商業秘密什麼的,沒能及時交回公司,公司就不會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需要員工返還所有這些東西才可以開始辦離職。當然,這時候主動權往往在員工手裡,比如我親身經歷過,員工在深圳出差時提出辭職,但他拿著原公司膝上型電腦,在深圳就開始給新東家幹活了,這就比較麻煩了,你派人去深圳找他取麼?他就是讓你找不到怎麼辦?這人工成本和交通成本差不多能買倆筆記本了。。。
3、員工社保公積金手續辦理
雖然現在大部分地區社保公積金手續轉移接續都不用再有什麼繁瑣的手續,但依然會有特殊的情況存在,比如,員工剛入職又辭職,僱主可能還沒來得及為他辦理社保公積金,如果再是個應屆畢業生,那可能就更麻煩一些。還要為員工辦理開戶,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各種材料等等等等,這樣離職手續完全辦好可能就需要一個月了(即使你可能已經在新東家開始工作,你可能依然需要回老單位辦這些事才算完)。
4、員工個人檔案關係轉接
同樣,即使人事檔案現在越來越沒有什麼大用,但是我們每個非農業戶口的員工仍然要用到檔案,特別是在國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地方工作的員工,個人檔案還是很重要的。在人事檔案關係接轉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問題存在,只是大部分在私企、外企工作的員工平常碰不到。不過,對於應屆畢業生,軍轉人員,跨地區工作人員來說,特別是原來在不管檔案的企業工作的人員進入需要管理個人檔案的機構(如前述國企、機關等)工作時,檔案存在的問題就會浮出水面,而個人檔案方面如果出現問題,如缺材料,材料不規範,甚至檔案整個丟失,哪怕是想不起來在哪了,都會為自己帶來巨大的麻煩,因為個人檔案的材料是很難去補的,幾乎沒有恢復的可能。在我實際工作的經驗中,遇到過很多次因為個人檔案有問題入職手續被拖延甚至喪失了工作機會的情況。
換句話說,如果檔案有問題,往往需要過去的工作單位提供材料或者證明,而需要補齊的證明和材料可能已經年代久遠,反正是非常麻煩,這種情況下,員工真正和原單位脫離關係甚至可以說是遙遙無期都有可能。我就見過離職十多年還回原單位補檔案材料的,而原單位都不存在了。
從“情”的方面說:這個就比較簡單了,如果員工和原僱主關係良好,大家好離好散,通常員工就會嚴格按照提前30日的規定提交辭職申請,僱主也樂意員工最後工作滿30日,結算工資,開歡送會,大家皆大歡喜,或者更好,提前讓員工離職,而且支付工資到滿期,這種情況我也見過很多。
另外,僱主也可能對員工進行挽留,想辦法留住員工,這也可能延長員工的離職過程。
總之,員工提出辭職的話,主動權多在員工手裡,僱主一般不會不配合,而且也不好維權。比如,就算員工只提前10天提出辭職,甚至今天提明天就不來上班,公司也很不容易去依據需提前30日提出申請的法條作為依據要求員工賠償,因為可操作性和投資回報率太低。所以,員工離職是“法、理、情”三個層次共同作用的結果,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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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流程:正式員辭職工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形式遞交給公司領導,經核實批准。試用期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書面形式遞交給公司領導,經核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