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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gama3414

    出處  《宋史·岳飛傳》:“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歷史典故概述  在《宋史·岳飛傳》裡面有如下文字: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十篇  關於莫須有一事,宋史記載並不明確,宋之著作,關於莫須有的記述有十餘篇,但據筆者考究,這十餘篇都是互相轉述的   1·宋人杜大《名臣琬琰集》卷一三《韓忠武王世忠中興佐命定國元勳之碑》(沂公趙雄)雲:“岳飛之獄,王(韓蘄王世忠)不平,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王艴然變色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時舉朝憚檜權力,皆附離為自全計,獨王於班列一揖之外,不復與親。”《江蘇金石志》卷一二《韓蘄王碑》記有趙雄所撰文字,但文字有殘缺。   2·宋人熊克《中興小記》卷二九《高宗紹興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條下雲:“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秦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此據《野史》。”顯然,熊克這段記述是據佚名《野史》。   3·元脫脫《宋史》卷三六五《岳飛傳》雲:“獄之將上,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時洪皓在金國中,蠟書馳奏,以為金人所畏服者惟飛。”   4·《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卷五八雲:“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此處將“莫須有”變成“必須有”。   5·宋徐自明《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高宗紹興十一年八月》條雲:“有輔者投書於秦檜,言飛反狀已明,檜以書付獄,即致飛於死。既而,彈若樸、彥猷,並罷(自注雲:《遺史》)……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徐自明,大約生活在宋寧宗時期,字誠甫,永嘉人,官低位卑。此處作“必須有”,與前引諸書“莫須有”之說稍異。   6·宋人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三《紹興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條雲:“初,獄之成也,太傅、醴泉觀使韓世忠不能平,以問秦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   7·李心傳在上引條下,又注引呂中《大事記》雲:“飛之死,尤不能厭眾心。……而‘莫須有’三字,世忠終以為無以服天下。飛死,世忠罷,中外大權,盡歸於檜。於是盡逐君子用小人矣。”呂中《大事記》即《皇朝大事記》。   8·岳珂《鄂國金佗粹編》卷五《行實編年高宗紹興十一年》條雲:“……唯樞密使韓世忠不平,獄成,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須有,何以服天下!’因力爭,檜竟不納。”本文透過對大量史料的考證分析,認為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岳飛的說法,最初是無名氏作者在《野史》一書中編造出來的,並非歷史事實。後人失於考證,輾轉抄錄,一味承襲不實的傳聞,遂使“莫須有”成為秦檜加害岳飛的無理之理。事實上,秦檜打擊和加害岳飛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夠的,根本沒有必要搬出“莫須有”之詞。   9·《鄂國金佗粹編》卷二○《鑰天辨誣通敘》雲:“韓世忠以‘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為問,而奪之柄,最後……一時附會之徒,如万俟則以願備鍛鍊,自諫議而得中丞,王俊則以希旨誣告,自遙防而得廉車,姚政、龐榮、付選之流,亦可阿附而並沐累遷之寵矣。”   10·《鄂國金佗粹編》卷二一《百氏昭忠錄》五雲:“樞密使韓世忠心不平,獄成,詣檜問其實,檜謂‘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須有,何以服天下!’因力爭之,檜不納。”   11·《鄂國金佗粹編》卷二四《張憲傳》雲:“其在當時,檜,力成此獄者也。而韓世忠不平之問,檜僅答以‘莫須有’,世忠艴然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則檜亦自知其無矣。”抄襲  可見,關於莫須有的事件,都是宋人轉述抄襲而來,行文格式竟然都如此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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