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條例裡面所稱的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改建築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不管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的傾向下進行鑑別、評定。
建築工程房屋的安全鑑定必須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來負責鑑定。因為這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能否作出的正確鑑定結論,並且是保證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此外,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來斷定房屋的安全是否合格。
第二條 建築房屋交付在使用後,不管什麼情況下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來現場進行鑑定:
大大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並且還在使用中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一些常用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使用的商場、飯店等一些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場所嚴重超過設計並且使用年限大於一半的房屋;曾今發生過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曾經發生過拆改建築主體結構以及曾今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無論何時改變使用性質的傾向下、危及居民使用安全的房屋;當房屋使用過程中遭受災害事故後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並且居住的房屋;當現場在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以及附設三米以上出現過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環境影響下出現較烈震動和其他環境因素影響下的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專案,其在其使用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最後不管什麼清苦選哪個下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鑑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應該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來進行委託鑑定。過程施工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檢查前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房屋鑑定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來作出提出鑑定委託的申請。
第三條 房屋在影響安全鑑定時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來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的鑑定,產生的鑑定費用應當由委託人來承擔。
房屋的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發現房屋存在嚴重的不安全因素的情況下,必須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來暗示到場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當發現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執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傾向下,房屋使用人合格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自行按照要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現場鑑定。一旦發明內購會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襯衫恆鑑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但是房屋一旦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產生的鑑定費用由委託人自己來承擔。
過程中產生的房屋安全鑑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來收取。
這條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了嚴重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當業主委託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我們的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築房屋安全鑑定委託書;
(二)提供依法可證明委託人業主身份的有效合格材料;
(三)當房屋所有權證、並且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嫩夠證明與被鑑定房屋有無關係都行的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條紋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建築房屋安全鑑定可靠性鑑定的機構應當在委託人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第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並保證在在現場勘查之日起第二十個工作日內,能夠完全出具鑑定報告;當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及時當來現場立即組織鑑定;如果房屋結構複雜、鑑定難度較大,並且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鑑定的,鑑定人元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根據當時出具的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鑑定檔案來進行鑑定。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依據國家陪同頒佈的現行的規範和鑑定標準來進行鑑定會。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時,旁邊應當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陪同參加,如果是對結構特殊、情況複雜的鑑定專案,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來參加鑑定這個過程。
第一條 本條例裡面所稱的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改建築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不管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的傾向下進行鑑別、評定。
建築工程房屋的安全鑑定必須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來負責鑑定。因為這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能否作出的正確鑑定結論,並且是保證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此外,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來斷定房屋的安全是否合格。
第二條 建築房屋交付在使用後,不管什麼情況下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都要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來現場進行鑑定:
大大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並且還在使用中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一些常用的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使用的商場、飯店等一些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場所嚴重超過設計並且使用年限大於一半的房屋;曾今發生過出現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房屋;曾經發生過拆改建築主體結構以及曾今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無論何時改變使用性質的傾向下、危及居民使用安全的房屋;當房屋使用過程中遭受災害事故後出現異常,仍需繼續投入正常使用並且居住的房屋;當現場在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以及附設三米以上出現過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環境影響下出現較烈震動和其他環境因素影響下的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專案,其在其使用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最後不管什麼清苦選哪個下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鑑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項應該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樁基施工或基坑開挖前來進行委託鑑定。過程施工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檢查前發現前款所列房屋的,房屋鑑定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來作出提出鑑定委託的申請。
第三條 房屋在影響安全鑑定時由房屋所有人、責任人來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的鑑定,產生的鑑定費用應當由委託人來承擔。
房屋的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發現房屋存在嚴重的不安全因素的情況下,必須要求房屋所有人、責任人來暗示到場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當發現房屋所有人或責任人拒不執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傾向下,房屋使用人合格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自行按照要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現場鑑定。一旦發明內購會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襯衫恆鑑定費用由所有人或責任人承擔;但是房屋一旦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產生的鑑定費用由委託人自己來承擔。
過程中產生的房屋安全鑑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來收取。
這條本條例所稱的責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現了嚴重安全隱患或險情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當業主委託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我們的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築房屋安全鑑定委託書;
(二)提供依法可證明委託人業主身份的有效合格材料;
(三)當房屋所有權證、並且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嫩夠證明與被鑑定房屋有無關係都行的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條紋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建築房屋安全鑑定可靠性鑑定的機構應當在委託人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第十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查,並保證在在現場勘查之日起第二十個工作日內,能夠完全出具鑑定報告;當有明顯險情的房屋,應及時當來現場立即組織鑑定;如果房屋結構複雜、鑑定難度較大,並且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鑑定的,鑑定人元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根據當時出具的實際情況出具階段性鑑定檔案來進行鑑定。
第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依據國家陪同頒佈的現行的規範和鑑定標準來進行鑑定會。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時,旁邊應當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陪同參加,如果是對結構特殊、情況複雜的鑑定專案,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來參加鑑定這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