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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請人的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影印件)。

      3、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或人事檔案部門所出具的申請人與關係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4、如關係人已移居國外的,需提供關係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印影件,如關係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係人的死亡證明。

      5、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託書(寫明因何原因委託誰辦理何種公證,本人簽名,原件或傳真件均可)。

      6、可以受理此項業務的公證處: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

      1、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係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係公證書。

      2、《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如果《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內容缺項、塗改、填寫字跡不一致,《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不能作為唯一證據使用,還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如您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作為證明材料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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