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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勘驗、檢查的概念和意義

    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人身進行勘查和檢驗的一種偵查行為。勘驗和檢查的性質是相同的,只是物件有所不同。勘驗的物件是現場、物品和屍體,而檢查的物件是活人的身體。

    勘驗、檢查,是一種極其重要的偵查行為,是發現和獲取證據、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對偵查破案有著特別重要的作用。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進行的活動,所以,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必然會在犯罪現場留下一定的痕跡、物品,會對被害人人身造成一定的傷害,有時作案人自己也會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受傷,在作案人身上,也可能留下犯罪痕跡。在有些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還可能對犯罪現場加以偽裝或掩蓋,可是就在偽裝和掩蓋的過程中,有可能留下偽裝或者掩蓋的痕跡。所以透過勘驗、檢查,可以發現和取得犯罪活動留下的種種痕跡和物品。而對這些證據材料加以分析研究,就可以瞭解犯罪人實施犯罪的情況,判斷案件的性質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徵,發現偵破案件的各種線索,明確偵查方向和範圍,從而為徹底查明犯罪事實,查獲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據。

    (二)勘驗、檢查的種類和程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檢查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屍體檢驗、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五種。

    1.現場勘驗。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和檢驗的一種偵查活動。犯罪現場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地點和其他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證的場所。

    (1)保護好現場。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當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並保護好現場。

    (2)偵查人員勘驗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4)在勘驗現場時,偵查人員還應當及時向被害人、目睹人、報案人和其他群眾調查訪問,以便了解發案前和發案當時的狀況,發現和收集同案件有關的各種情況,並及時採取緊急措施收集證據。

    (5)勘驗現場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其他參加勘驗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影。

    2.物證檢驗。物證檢驗是指對在偵查活動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跡進行檢查、驗證,以確定該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的一種偵查活動。

    檢驗物證,必須認真、細緻。需要經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應指派或聘請鑑定人進行。

    檢驗物證,應制作檢驗筆錄,參加檢驗的人員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

    3.屍體檢驗。屍體檢驗是指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的法醫或醫師對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進行屍表檢驗或者屍體解剖的一種偵查活動。屍體檢驗的目的在於確定死亡的時間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4條以及公安部《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檢驗屍體,應當在偵查人員主持下,由法醫或者醫師進行。屍體檢驗的情況,應當詳細寫成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和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是指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檢視的偵查行為。人身檢查是對活人身體進行的一種特殊檢驗。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偵查人員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但對於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徵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人身檢查應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檢查情況和結果,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5.偵查實驗。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者是怎樣發生的,而按當時的情況和條件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時,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在偵查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1)確定在一定條件下能否聽到或者看見;

    (2)確定在一定時間內能否完成某種行為;

    (3)確定在什麼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

    (4)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

    (5)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可能

    或者不可能留下來某種痕跡;

    (6)確定某種痕跡在什麼條件下會發生變異;

    (7)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偵查實驗,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有關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偵查實驗,應當製作筆錄,記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偵查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6.複驗、複查。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這一程式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證和提高勘驗、檢查的質量,防止和糾正可能出現的差錯。同時也是檢察機關依法實施偵查監督的形式。複驗、複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自己進行。對於退回公安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員參加。複驗、複查的情況應制作筆錄,並由參加複驗、複查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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