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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81064139862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透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理論上,電梯費用屬於上述物業費用中第二項,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中的一部分。因此,電梯費用應該包含於物業費之中。

    實際收費中,部分城市的老舊小區由於實行電梯1-3或1-5層樓不停的政策,所以在物業費收取中,電梯費會單獨計算收取,電梯不停運的樓層住戶免交電梯費。實施此收費政策的物業公司,應取得所在地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並公開公示以告知全體業主。

    新建小區,不存在電梯停運樓層,所有住戶均需繳納電梯費用(包含首層住戶),因此電梯費包含在物業費之中,不得再單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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