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個問題的依據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裡面有嚴格的規定,該條例1987年9月15日由國務院釋出。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還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這個問題的依據是《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裡面有嚴格的規定,該條例1987年9月15日由國務院釋出。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如下: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或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還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