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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史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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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雨沐青峰
諡法源於周朝,其產生與古人避諱有關,就是死者的神主遷入宗廟之後,生者就不能再稱呼死者生前的名字,而是稱呼死者出生當天的天干序名。後來逐漸發展成對一個人生前為人行事的評定,也就是“蓋棺定論”的意思。
先秦時期,官員必須有爵位,死後才會有諡號,無爵則無諡。
而漢朝沿襲了先秦的制度,官員被封侯賜爵,死後才有諡號。像是大家熟知的“飛將軍”李廣,雖然戰功卓著,但他終生未被封侯,所以死後朝廷就沒有賜予諡號。
在漢朝,諡法由大鴻臚負責管理施行。官員死後獲賜諡號的程式一般是這樣的,首先由大鴻臚擬訂諡號,然後奏請皇帝批准,皇帝批准後,由大鴻臚代表朝廷參加官員的葬禮,並賜予諡號。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還有發生改諡和追諡。改諡就是對諡號用字進行修改,是對“蓋棺定論”的修正補充。而追諡就是對已經死亡一段時間但沒有諡號的官員賜予諡號,以表彰忠烈,告慰英靈。
我是昊濤說史,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中國古代對於官員而言,其去世後得到國家所賜予的諡號,是一種莫大的榮譽,這種 榮譽不僅涉及官員個人,而且對於整個家族而言都是值得驕傲的事情。但兩漢時期並不是所有官員去世後都能夠得到來自國家所賜予的諡號,諡號的給予有著一定的條件與程式。
漢代官員給諡條件就漢代官員給諡條件而言,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有侯爵。中國古代封建專制統治的鞏固與發展與諸多官員的貢獻密不可分,他們作為國家統治的維護者,對於中央集權的加強以及皇權的強化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官員作為國家與百姓溝通的橋樑,也起到了無可替代的作用。為了更好的維護統治,政府與國家透過多種方式對官員進行獎賞,從而使得其統治的維護者的陣營更為強大。賜予去世官員諡號就是政府與國家對於去世官員進行獎賞的一個主要方式。諡號的給予並不是隨意進行的,如果其隨意進行,那其本身的作用與價值便不再重要了。中國古代強調“生無爵,死無諡。卿大夫有爵,故有諡。”的標準和原則,將爵位作為給諡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條件。 兩漢官員給諡沿襲先秦,即有爵才有諡。秦王朝建立後,廢除了諡法制度。西漢建立後,漢高祖劉邦恢復了諡法制度,並沿襲先秦時期的“有爵才有諡”原則, 百官得諡資格為爵位諡,有爵為侯,則給諡,否則無諡,封侯者若因罪奪爵,亦不給諡。失爵無諡主要指的是西漢,東漢得諡者少,大多是因功得諡。“有爵才有諡”的原則,在西漢初期被嚴格執行。例如絳侯周勃去世後,被諡為武侯,相國蕭何去世後,被諡為文終侯。而西漢的名將李廣,在漢匈戰爭中,屢以奇兵勝敵,只因始終未能任主攻,將才不得施展,而未能封侯,死後沒有諡號,“天下知與不知,皆為盡哀”氣
其二,立功。儘管漢代給諡遵循按爵給諡的標準,但諡號的給予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立功等。商鞅在秦國曾頒佈法令,即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司 馬貞《史記索隱》注曰:
謂告奸一人則得爵一級,故云與斬敵首同賞也。西漢時期,商鞅的這種思想也得到了體現。為了避免謀反情況的發生,漢代政府專門設定了告發謀反的獎勵制度,西漢時期對告發謀反之人進行賜予侯爵的獎勵。如溫疥告發燕王臧荼,死後諡為懌侯。霍光、上官桀、金日磾都因成功阻止武帝被刺,而被封為列侯。
總之,諡號主要是官員們卒後所享有的一種哀榮之典,這種哀榮之典的獲得, 既可能是因爵位,也有可能是因立功。與先秦時期的“有爵才有諡”原則一樣, 漢代百官得諡資格為爵位諡,有爵為侯,則給諡,否則無諡,封侯者若因罪奪爵, 亦不給諡。這是漢代官員得諡的主要條件。
漢代官員給諡程式諡號的給予,除特殊情況以外,都要在下葬之前。《榖梁傳》閔公元年雲:
“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這是說諡法是對人一生行事的總評價,蓋棺才能定論,即葬則其德成,故而諡號要到葬前議定。《白虎通義•諡》曰:
“所以臨葬而諡之何?因眾會欲顯揚之也。”這是講葬禮總有許多人參加,臨葬而諡, 可以在眾人面前頌揚死者一生的功德業跡。
整體而言,漢代官員的給諡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程式:
其一,請諡。請諡是由死者的子孫、部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向政府申請賜予諡號的一種行為,又稱“類見”。《禮記•曲禮下》曰:
“既葬,見天子,曰類 見。言諡曰類。”孔穎達《疏》謂:
“言諡,謂將葬就君請諡也。”又引“王肅雲:
‘請諡於天子,必以其實為諡,類於平生之行也。’這是指在下葬之前, 世子向天子當面提出給諡要求,必須綜述死者的生平功業,以便按照其行為而給 予合適的諡號。
其二,議諡。議諡即古代朝廷大臣或貴族死後,由多位禮官根據陳述逝者生平事蹟的行狀,參照諡法,為其擬定最為恰當的諡號的過程。西漢景帝中元二年, 朝廷設立大鴻臚執掌諸侯王、列侯之事。東漢沿襲西漢制度,百官諡號的給予由大鴻臚商議擬就,呈送皇帝定奪。
其三,定諡。漢時,大臣之諡由其親屬或門人向皇帝請諡,皇帝認為請諡妥當則賜諡,否則代表請諡失敗。
其四,賜諡。賜諡是喪禮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有著明確的程式。賜諡時,朝廷會派遣禮官官員以皇帝詔書(諡策、諡制、諡詔等)的形式在去世官員的喪禮上宣佈諡號。針對不同級別的去世官員,朝廷所派遣的使者也會有所差別。
除了以上四個給諡程式之外,還有改諡、追諡二個程式。
改諡所謂改諡即對於已經賜予的諡號用字進行更改。汪受寬先生將改諡分 為三種:“有在議諡過程中改變諡號的,有的議定尚未公佈就已改變諡號的,有諡號已頒給然後再加改變的。”三類改諡中只有第三種改諡有實際意義。
追諡所謂追諡是指為去世很長時間而沒有諡號的官員頒發諡號,以表彰其忠烈的行為與事蹟。在中國歷史發展程序中,既有對本朝人的追諡,也有對前朝人的追諡。
綜上可知漢代官員的給諡程式大致有請諡、議諡、定諡、賜諡四個步驟,除此之外,還有改諡和追諡兩個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