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規定了網路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無理由退貨。而對於在商場購買商品的,沒有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所以,在商場購買商品的,只有在雙方有約定或者商品質量有問題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規定了網路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無理由退貨。而對於在商場購買商品的,沒有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所以,在商場購買商品的,只有在雙方有約定或者商品質量有問題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