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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黑龍江邊的沙子

    1945年“二戰”結束後,有11個受日本侵略傷害的國家組成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發動戰爭的元兇進行了審判,25名甲級戰犯受到了嚴懲。其中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被判處絞刑。

    這些日本戰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策劃了一系列針對其他國家的侵略活動,他們都是法西斯和軍國主義狂熱分子。如土肥原賢二在中國東北扶持偽滿洲政權;松井石根縱容部隊在南京展開大屠殺,將他們送上絞刑臺,是他們罪有應得。

    應當說,日本天皇是最大的國際戰犯,以東條英機為首的東條內閣純屬為了保證日本天皇的統治而發動的戰爭,裕仁天皇應該算是二戰的元兇。為何沒有把裕仁天皇定義為二戰元兇,史料眾說紛雲,其中比較有可信度的是,當時日本投降時的條件就是不得對日本天皇進行審判,而這個條件,時任西南太平洋戰區的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接受了,當時的日本天皇是日本民眾的信仰寄託,審判了日本天皇將造成日本時局動盪,而美國也考慮到,二戰後對日本的掌控需要日本天皇在其中扮演角色,這就導致了最大的元兇逃脫了制裁。

    當然,不審判日本天皇,就需要有人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太平洋戰爭和侵華戰爭買單,那麼以東條英機為首的東條內閣的成員便首當其衝。為何把東條英機作為甲級戰犯呢?因為當時的日本將領不能直接接收到日本天皇的命令,而是由東條內閣制定作戰計劃。所以,對日本天皇關於戰爭的直接領導責任缺乏證據,也就只能把甲級戰犯的罪名賴到東條英機頭上了。

  • 2 # 劍雄品評文史經濟

    由美、中、蘇、英、法、加、荷、印、澳(大利亞)、新(西蘭)、菲(律賓)等盟國,任命法官共同主持審理。

    除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進行審判以外,太平洋戰爭中的各受害國,也紛紛組織軍事法庭,對乙、丙級日本戰犯進行清算和審判。

    對太平洋戰爭中日本戰犯的等級劃分,根據在這場戰爭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以甲、乙、丙三級來標示。

    甲級戰犯,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所條例第5條(甲)之定義為“對和平的罪即,公佈宣戰的又不公佈的侵略戰爭,或國際法,條約,協定再違反誓約的戰爭的計劃,準備,開始,或完成,若為了達成右諸行為的哪個的共同的計劃又對共謀參加。”根據遠東國際軍事審判,受到有罪判決,指名被認為是戰爭犯罪人。(難懂又極不通順,原文如此)

    甲級戰犯有東條英機、松井石根、武藤章、坂垣徵四郎、廣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二。

    甲級戰犯採取各受害國分別提名、共同商定的制度。整個審判過程,一共經歷了4次提名。

    乙級戰犯,指犯有"戰爭罪行"。一般指控包括"下令、准許或容許虐待戰俘或平民",或"故意或魯莽疏忽責任,未有阻止暴行"的人。

    乙級戰犯有谷壽夫(南京大屠殺首犯之一)、鏑木正隆、田中久一、伊達順之助等人。

    丙級戰犯,指犯有"違反人道罪行",多數指控實際執行殺害或虐待者。一般以日軍中的中下級軍官為主。

    戰後,盟國對日本乙、丙級戰犯的審判,共設有49所駐在各國的軍事審判法庭,來承擔這項審判的任務。由美、中、英、荷、澳(大利亞)、法、菲(律賓)等國,各自主導設立。

    其中,中國的國民政府,在其境內設立了10所軍事審判法庭。其他各國,也各有一定數量法庭的設定。

    根據日本法務省公佈的相關公開資料,七國共49所的戰犯審判法庭,處死了日本乙、丙級戰犯,共計934人。

    而美國此類法庭,審判並判決日本戰犯總人數為7國之最多,荷蘭次之,中國判決戰犯總人數為為第五名(總人數包括判死刑、無期、有期、無罪之人數之和,也即到案待審之人數)

    儘管美國判決戰犯的總數,與各國手中日戰犯總數相比為最多,但美國判處戰犯死刑的人數卻並不多。大多隻判戰犯有期徒刑。而判決戰犯無罪釋放,或無期徒刑的,佔總人數之比都不多。

    而中國判決日本戰犯無罪釋放的,高達350人,佔掌握在手中的戰犯總數百分之40不到一點。在七國之中,對乙、丙級日本戰犯,判決為無罪釋放的人數,無論是在絕對數,還是在百分佔比上,都是七國之中最多的。

    中國,作為太平洋戰爭中最大的受害國。其戰後審理並判決日本乙、丙級戰犯死刑的人數,並不是特別多,反而是判決日本乙、丙級戰犯無罪釋放的人數,是最多的。

    從這個側面可以看出,當時的國民政府對日本戰犯的判決,是有失之寬縱傾向的。當然,統計數字,並不足以反映此事背後的一切真相。至少,總可以反映出一種對日本戰犯的態度。

    國民政府看似失之寬縱的判決,原因卻有很多。

    有的原因,是戰犯混跡於返僑中回國,或逃亡他國,而盟國並未因此積極配合中國引渡戰犯。在同樣情況之下,英、美等西方主導的法庭之間,互相引渡戰犯,卻是相當快捷而便利。

    不象對中國提出的引渡要求,常常有拖延敷衍,或拒不執行的嫌疑存在。

    另一個原因,與中國對刑事判決所持的審慎原則有關,非充足之證據,不予輕易判決有罪。

    日寇到處在中國殺燒搶掠,並實行了“三光”政策。且日軍在太平洋戰爭中,部隊流動性又相當的大。今天在中國駐屯,下個月,可能就駐紮在太平洋某島上固守了。

    這又從哪裡可以隨處找到充足的證據,來指認這些惡貫滿盈的戰犯呢?

    還有一個原因,則直接與華人的觀念有關了。家醜不可外揚,具體的受害人或家屬,不配合政府調查的情況,也是存在的。

    所以,一概憑著單薄的統計數字,就指責國民政府故意輕縱日本戰犯,也是不公平的。

    實際上,這種統計意義上所顯示的寬縱,與民國的國情、審判的理念、引渡的規則、國家的實力、民眾的觀念、及與中國文化的薰陶都有一定的關係。

    何況,從統計數字之上,美國法庭也有寬縱日本戰犯的嫌疑。但某些人是否也會象指責民國政府那樣,指責美國政府故意輕縱日本戰犯呢?我看,真的是不見得。

    這種雙重看待同一問題的標準,其背後的思維、站位、崇拜或鄙夷,才是令人深思和玩味的地方。

    歷史已然逝去。以史為鑑,該怎麼鑑?大有學問,如果亂鑑一通、亂噴一通,看史、知史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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