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法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做出的行為視為法人的公司行為,由法人對外承擔責任;
其次,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後,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
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此,法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做出的行為視為法人的公司行為,由法人對外承擔責任;
其次,當法人代表,獲得法人授權後,可以更方便的對外進行經濟活動,促進公司發展;
再次,當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話語權,在處理一些緊急事項時,可以代表法人做出決策。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透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