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檔案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徵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併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檔案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週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檔案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退伍後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
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檔案規定: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規定:復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徵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併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檔案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週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檔案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後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制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退伍後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