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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74115348989

      法律心理學也稱法制心理學。是研究與法有關的各種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一個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也稱法制心理學。它是介於法學和心理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  法律和心理學之間的緊張關係(tension)可以用二分法來表示。內格爾(T.W.Nagel,1983)和哈尼(C.Haney,1980)列舉了最經常引用的二分法觀點:  1.心理學強調創新和非直觀思維(counter-intuitive),而法律重視確定的模式(這就是說,法庭必須遵守以前的法律和可以適當適用的先例)與保守立場,排斥創新。  2.心理學使用經驗主義的認識論,而法律則貫徹以等級制度為基礎的專制主義的認識論。  3.心理學採用實驗的方法,而法律則使用對抗性過程(adversarial process)。  4.心理學使用描述性講話方式(descriptive discourse),而法律界則採用說明性(perscriptive)講話方式。  5.心理學關注若干研究的結果,而法律界則重視單獨的案件。  6.心理學使用機率性(probalistic)和假設性(tentative)結論,而法律界強調確定性,或者至少認為法律結論是不能取消的。  7.心理學具有學術性和抽象性取向,而法律界則具有實用性和應用性取向。  8.心理學具有預見式行動傾向(proactive orientation),而法律界則具有反應取向(reactive)。  應當注意的是,儘管存在著公認的基本差別,但是,一些心理學家認為,這些差別中的一些差別可能比實際存在的差別更明顯。這些心理學家尤其認為,先例對心理學中的解釋的影響被人們低估了。例如,“常態科學”(normal Science)將先有的正規化應用於解釋事實,並且這些正規化知道新的研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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