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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籃球街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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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黴運已清除
根據比賽監督報告、裁判員報告及影片等,當比賽進行到第41分鐘時,江蘇蘇寧足球俱樂部蘇寧易購隊29號球員帕萊塔被判罰犯規後,在倒地無球狀態下蹬踹對方球員頭部,被裁判員出示紅牌罰令出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在自然停賽基礎上追加如下處罰:
一、對江蘇蘇寧足球俱樂部蘇寧易購隊29號球員帕萊塔予以停賽5場;
二、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處罰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關於違規違紀的停賽執行細則》、《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本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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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四二442
在足協公告中表示,在武漢卓爾對陣江蘇蘇寧的比賽中,第41分鐘帕萊塔在倒地無球狀態下,等踹對方球員頭部,被裁判出示了紅牌罰出場外,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響。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機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對帕萊塔在自然停賽的基礎上,追加停賽5場,罰款人民幣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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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久古gg
第一、處罰及依據
7月23日,中國足協開出罰單,蘇寧外援珀萊塔在與卓爾的比賽中“在被判罰犯規後,在倒地無球狀態下蹬踹對方球員頭部,被裁判員出示紅牌罰令出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在自然停賽基礎上追加停賽5場及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處罰。
這裡有兩個情節非常清楚:一是事實非常清楚。珀萊塔“在被判罰犯規後,在倒地無球狀態下蹬踹對方球員頭部”。二是處罰依據非常清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但為什麼說處罰有偏差或者說值得商榷呢?
第二、《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都規定了什麼
29019年2月份釋出的《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二章《通則》之第五節《處罰決定與執行》的第四十八條“從重處罰”(即俗稱“追加處罰”)的罰則中,對處罰範圍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從重處罰的內容有兩大專案共18小項,其中罰則有第2小項“侵犯部位系頭部、面部、襠部等”,要進行從重處罰。
而第五十三條則屬於第三章《罰則》,第五十三條的執行是對應上述規定而執行具體的的處罰標準。其中第(三)實施暴力行業(肘擊、拳擊、踢打等)的,給予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3場。
根據上述規定,足協對珀萊塔的執行標準顯然比下限是略有提高了的,因為規定至少是3場。也就是說,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足協的處罰毫無問題。可以說“定性準確、量型適當”。
第三、對“第五十三條”的一點疑問
上述第五十三條,共對犯規行為作了4個方面的規定。除了上述(三)之外,第(四)原文如下——“向對手或他人吐口水的,給予至少停賽或者禁止進入替補席6場,並處罰款至少6萬元。”其中還有一點特別指出是“向比賽官員吐口水,將禁賽12個月”。
但不管是向球員吐口水被禁賽6場,還是向“比賽官員”吐口水被禁賽12個月,都說明一個事實,蹬踹對方的頭、臉部、襠部等所受到的處罰比吐口水要輕,至少不重於!
這或許是與國際足聯相關規定“接軌”的結果,但無論如何難以令人明白。向對方吐一口口水被禁賽6場,爆頭式給對方蹬踹,甚至都流血了(比如葉重秋對楊世元的犯規),卻只有5場、最多也是隻有6場。是這一口口水有毒,還是性質太過惡劣?鞋底直接對著對方臉部踹去、“在被判罰犯規後,在倒地無球狀態下蹬踹對方球員頭部”,這是什麼性質?這性質難道不比吐一口口水更惡劣?如果比不上,“惡劣”的程度又怎麼界定?
第四、與同類犯規的處罰相比較
上賽季最後一輪,建業球員顧操故意踩踢對方球員手臂,被處以停賽10場的追加處罰。往前,張稀哲掌摑對手被停賽12場,秦升踩踏維特塞爾更是受到了半年的停賽處罰。如果說,這些都太久遠了,那來看一看本賽發生的案例:
中超聯賽第1輪,柏佳駿肘擊對手停賽5場罰5萬。孫世林則是對被柏佳駿肘擊後倒地的球員用手擊打,停4場罰4萬;第3輪,外援拉斐爾故意將球踢向對方頭部,追加處罰5場、罰款5萬元;第5輪,李帥“推擊對手臉部”,被禁賽6場、罰款6萬元。此外,還有保利尼奧的踹頭、費萊尼的肘擊,等等。
如果上述的案例不方便全部進行橫向比較的話,只看其中一個。李帥用手推擊吳興涵,與珀萊塔“無球狀態下蹬踹對方頭部”到底哪個犯規更輕?哪個更重?哪個性質更惡劣?難道不是很清楚的嗎?為什麼判罰不一樣?踹頭的比吐一口口水、比推一下臉部,難道對方感覺更輕鬆、心理更好受?既然《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的處罰規定只有下限,比如“1場以上”、“至少3場”,那麼,作出禁賽5場或者6場,真正的依據究竟是什麼?
如果說,以葉重秋的6場停賽為參照系,珀萊塔的蹬踹沒致對方流血,可李帥不服啊!不說一定要端平一碗水,至少要能夠自圓其說吧?總不至於一個賽季裡,各種處罰相互矛盾,這種管理,又如何能夠服眾?
也就是說,足協的處罰,雖然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來執行,單個案例來看可能沒有問題,甚至稱得上是“量刑適當”。但橫向一比較,問題就不斷出現。有時候甚至懷疑相關部門在進行討論的時候,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執行標準和操作細則,更沒有對類似案例進行橫向比較就匆匆作出處理決定。而諸如吐口水比蹬踹頭部處罰更輕,我認為至少有修改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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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第18輪江蘇蘇寧客場1比1戰平武漢卓爾的比賽中,蘇寧外援帕萊塔因為倒地故意踢武漢卓爾的郭田雨,被當值主裁判紅牌驅逐出場。日前,中國足協公佈了對帕萊塔的處罰決定。帕萊塔在自動停賽後被處以停賽五場的處罰。 處罰公告寫道:“當比賽進行到第41分鐘時,江蘇蘇寧足球俱樂部蘇寧易購隊29號球員帕萊塔被判罰犯規後,在倒地無球狀態下蹬踹對方球員頭部,被裁判員出示紅牌罰令出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在自然停賽基礎上追加如下處罰:一、對江蘇蘇寧足球俱樂部蘇寧易購隊29號球員帕萊塔予以停賽5場;二、罰款人民幣5萬元。” 很多網友認為足協對帕萊塔的處罰程度較輕。帕萊塔的惡意犯規應該被處以10場以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