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送貨管理規定
規定內容
1 供應商送貨違約處罰標準和規定:
1.1 在供應商出現延遲交貨、供應商送貨不足、供應商不送貨導致訂單作廢等情況時為違約,分別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2 供應商延遲交貨為A類違約,處罰標準為本訂貨單訂貨金額的3%。
1.3 供應商送貨不足為B類違約。在供應商當月的累計送貨額達到當月累計訂貨額的95%(含)以上時不處罰;送貨額在95%--90%(含)之間的,按未送貨金額15%的比例進行除罰;送貨額在90%--85%(含)之間時,按全部未送貨金額20%的標準進行除罰;送貨額在85%--80%(含)之間時,按全部未送貨金額30%的標準進行除罰;累計送貨金額低於80%時,按全部未送貨金額50%的標準進行除罰。
例:⑴ 一月份A供應商累計訂貨額10萬元,實際送貨額9.5萬元,送貨率95%,不予處罰。
⑵ 二月份A供應商累計訂貨額10萬元,實際送貨額9.3萬元,送貨率93%,未送貨金額7千元,處罰比例為未送貨金額的15%,罰款額=0.7萬元×15%=1050元。
⑶ 三月份A供應商累計訂貨額10萬元,實際送貨額8.8萬元,送貨率88%,未送貨金額1.2萬元,處罰比例為未送貨金額的20%,罰款額=1.2萬元×20%=2400元。依此類推。
1.4 判定供應商送貨不足的標準首先是送貨數量未達到訂貨要求,供應商按訂單足數送貨而實際進價低於訂單進價造成送貨金額差異的除外。
1.5 供應商按訂單所列單品送貨,同時出現A、B類違約時,分別按相應標準處罰。
操作流程:
2.1 店鋪和配送中心對供應商送貨違約的處理程式:
店鋪必須按公司要求的標準合理訂貨。店鋪在供應商送貨後必須在當天將驗收單錄入系統並打印出來。因店鋪工作失誤,造成錯罰供應商情況的,對相關責任人將處以100-300元的罰款。
2.2每週二按供應商違約情況進行彙總、統計,開具《供應商送貨違約處罰單》(一式三聯,分別為留底、供應商、財務)
2.3 對千元以上的處罰單要在二日內通知供應商。供應商在一個月內出現下列違約情況時,採購部要在次月初對其警告,要求加以改善;第二月仍無改善的,第三個月起要對該供應商進行無條件清戶處理。
Ⅰ. 公司月累計有10%以上的訂單為作廢訂單或單店有10%的訂單為作廢訂單的,
Ⅱ. 公司月累計送貨金額低於80%或單店送貨額低於80%
2.4 財務部處理程式:
2.4.1 財務部在收到營運部傳來的《供應商送貨違約處罰通知單》後,對單據進行處理,對賬時通知供應商,實施對相關供應商的處罰。
2.4.2 對供應商的罰款從供應商應結賬款中扣除或另行收取,並記入公司營業外收入。
名詞解釋
1 訂貨日:指供應商能夠在每週內接受華普超市訂貨單的相對應時間。
2 交貨期限:指合同約定的在華普超市制作併發出訂貨單的次日起至貨物應該被運抵指定地點的時間範圍。
3 訂單有效期限:在交貨期限以外延遲交貨,但仍可按原訂貨單收貨的時間範圍。通常為N+3天。(N=交貨期限)
4 作廢訂單:超出訂單有效期限仍未送貨的為作廢訂單。
5 送貨不足:供應商送貨時未按訂貨單所訂單品的要求送貨,數量和金額不足的。分為三類。
Ⅰ類 供應商未按訂單所列的單品送貨,有的單品形成零驗收入庫。
Ⅱ類 供應商實際送貨的數量小於該單品的訂貨數量,造成送貨金額不足。
Ⅲ類 供應商在按照同一張訂單送貨時,既有未送到的單品,也有送貨數量不足的單品
供應商送貨管理規定
規定內容
1 供應商送貨違約處罰標準和規定:
1.1 在供應商出現延遲交貨、供應商送貨不足、供應商不送貨導致訂單作廢等情況時為違約,分別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2 供應商延遲交貨為A類違約,處罰標準為本訂貨單訂貨金額的3%。
1.3 供應商送貨不足為B類違約。在供應商當月的累計送貨額達到當月累計訂貨額的95%(含)以上時不處罰;送貨額在95%--90%(含)之間的,按未送貨金額15%的比例進行除罰;送貨額在90%--85%(含)之間時,按全部未送貨金額20%的標準進行除罰;送貨額在85%--80%(含)之間時,按全部未送貨金額30%的標準進行除罰;累計送貨金額低於80%時,按全部未送貨金額50%的標準進行除罰。
例:⑴ 一月份A供應商累計訂貨額10萬元,實際送貨額9.5萬元,送貨率95%,不予處罰。
⑵ 二月份A供應商累計訂貨額10萬元,實際送貨額9.3萬元,送貨率93%,未送貨金額7千元,處罰比例為未送貨金額的15%,罰款額=0.7萬元×15%=1050元。
⑶ 三月份A供應商累計訂貨額10萬元,實際送貨額8.8萬元,送貨率88%,未送貨金額1.2萬元,處罰比例為未送貨金額的20%,罰款額=1.2萬元×20%=2400元。依此類推。
1.4 判定供應商送貨不足的標準首先是送貨數量未達到訂貨要求,供應商按訂單足數送貨而實際進價低於訂單進價造成送貨金額差異的除外。
1.5 供應商按訂單所列單品送貨,同時出現A、B類違約時,分別按相應標準處罰。
操作流程:
2.1 店鋪和配送中心對供應商送貨違約的處理程式:
店鋪必須按公司要求的標準合理訂貨。店鋪在供應商送貨後必須在當天將驗收單錄入系統並打印出來。因店鋪工作失誤,造成錯罰供應商情況的,對相關責任人將處以100-300元的罰款。
2.2每週二按供應商違約情況進行彙總、統計,開具《供應商送貨違約處罰單》(一式三聯,分別為留底、供應商、財務)
2.3 對千元以上的處罰單要在二日內通知供應商。供應商在一個月內出現下列違約情況時,採購部要在次月初對其警告,要求加以改善;第二月仍無改善的,第三個月起要對該供應商進行無條件清戶處理。
Ⅰ. 公司月累計有10%以上的訂單為作廢訂單或單店有10%的訂單為作廢訂單的,
Ⅱ. 公司月累計送貨金額低於80%或單店送貨額低於80%
2.4 財務部處理程式:
2.4.1 財務部在收到營運部傳來的《供應商送貨違約處罰通知單》後,對單據進行處理,對賬時通知供應商,實施對相關供應商的處罰。
2.4.2 對供應商的罰款從供應商應結賬款中扣除或另行收取,並記入公司營業外收入。
名詞解釋
1 訂貨日:指供應商能夠在每週內接受華普超市訂貨單的相對應時間。
2 交貨期限:指合同約定的在華普超市制作併發出訂貨單的次日起至貨物應該被運抵指定地點的時間範圍。
3 訂單有效期限:在交貨期限以外延遲交貨,但仍可按原訂貨單收貨的時間範圍。通常為N+3天。(N=交貨期限)
4 作廢訂單:超出訂單有效期限仍未送貨的為作廢訂單。
5 送貨不足:供應商送貨時未按訂貨單所訂單品的要求送貨,數量和金額不足的。分為三類。
Ⅰ類 供應商未按訂單所列的單品送貨,有的單品形成零驗收入庫。
Ⅱ類 供應商實際送貨的數量小於該單品的訂貨數量,造成送貨金額不足。
Ⅲ類 供應商在按照同一張訂單送貨時,既有未送到的單品,也有送貨數量不足的單品